其他案件
花蓮縣萬榮鄉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仁股 114司執字第029123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23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寶段 小段 237號
面積: 2483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寶段 小段 238號
面積: 58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有部分種植檳榔樹,部分為雜木林。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50,000元。 四、本標抵押權拍定後塗銷。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七、甲、乙標土地相鄰,但未臨路。現場有部分種植檳榔樹,部分為雜木林。 八、上開農作物耕作者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3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標有部分種植檳榔樹,部分為雜木林。故,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60,000元。 四、本標抵押權拍定後塗銷。但,其上有不動產役權人謝0明以供通行使用,設定「不動產役 權(權利範圍628.54平方公尺)」:期限150年(至民國251年3月7日止),地租:無,需役 不動產為鳳凰段1230地號土地。本「不動產役權」於拍定後不塗銷,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五、本件查封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 上開各標順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 時,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原住民資 格文件。 七、甲、乙標土地相鄰,但未臨路。現場有部分種植檳榔樹,部分為雜木林。 八、上開農作物耕作者使用土地法律關係不明,其所有權人、耕地承租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 條、第107條、民法第426之2、460之1等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該優先權人對其擁有優先權之 不動產主張優先承買時,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