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四股 114司執字第029128號
待拍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1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美段 小段 183號
面積: 21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2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美段 小段 184號
面積: 1570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美段 小段 185號
面積: 1206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84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水美段 小段 186號
面積: 144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現為楊梅區楊新路2段256號彭姓家族宗祠之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為雜林 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8,000元。 四、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 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得具狀向本院主張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第184、18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標的土地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 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八、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知本件標的土地之編定情形:183及185地號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84及18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部分為楊梅區楊新路2段242號至226號房屋之基地,部分為房屋後方之雜林地, 部分土地有人種植蔬菜作物。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5,000元。 四、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 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得具狀向本院主張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第184、18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標的土地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 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八、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知本件標的土地之編定情形:183及185地號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84及18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部分為楊梅區楊新路2段290號白蛇廟之基地,部分為空地,部分土有鐵皮廠房 佔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4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9,000元。 四、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 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得具狀向本院主張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第184、18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標的土地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 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八、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知本件標的土地之編定情形:183及185地號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84及18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為雜草地,部分為菜園。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1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4,000元。 四、本件標的分甲、乙、丙、丁標分別進行拍賣。各標出價應達底價,以價高 者得標。如有數標拍定,且拍定價額超過本件執行之債權額時,債務人得到場 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逕依上開標別次序拍定。又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 清償 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仍不為拍 定,縱已拍定,本院亦得職權撤銷拍定。 五、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 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 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部,又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 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2 )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建物所有人,如 有符合民法第426條之1 、土地法第104條規定者,得具狀向本院主張有優先於 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第184、186地號土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之耕地,私法人不得 承受應買,但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 條例第34條第2 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軌,否則投標無效。 七、標的土地是否依據相關規定限制開發,有無臨路,曾否價購,或使用上有 無其他限制(如是否已符合既成道路之事實而構成公用地役關係或其他原因致 無法用以容積移轉或交換等)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八、依桃園市政府地政局函知本件標的土地之編定情形:183及185地號為特定 農業區甲種建築用地,184及186地號為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九、刊登於網路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 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