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花蓮縣鳳林鎮法拍屋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 忠股 114司執字第029169號

待拍

標別:A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長橋段 小段 396號

    面積: 69 坪

標別:B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寶段 小段 171號

    面積: 240 坪

標別:C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萬寶段 小段 411號

    面積: 84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查封時,地上有簡易雞舍座落,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 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 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3(續上頁)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標別: B

標別:B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有種植柑橘類作物,未一併估價拍賣,地上物之補償由拍定 人自理,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查明 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 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六、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標別: C

標別:C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土地查封時,因車輛無法到達,依航照圖(空照圖)指封,據地政人員稱有檳榔樹,未一 併估價拍賣,地上物之補償由拍定人自理,土地使用現況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備註 備註 一、本件分3標,按各標順序依次開標,以總價最高者得標。於賣得價金已足清償本件債權總 額及執行費時,後順序之各標即停止拍賣,如有投標亦不拍定,縱拍定亦得撤銷拍定,債務 人如於拍賣期日準時到場,得指定各標之開標順序,如未準時到場,則由本院依前述方法順 序開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土地為耕地,私法人除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3及34條之規定外,不得應買或承受。 五、本件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符合「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所定之資格並 提出具原住民身份之證明文件,始得應買或承受。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