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2934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2/11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2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楓港段 小段 1134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新楓港段 小段 1138號

    面積: 22 坪

  • 建物

    屏東縣枋山鄉善餘村里龍9號

    面積: 60.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如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土地於民國95年8月23日假扣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指界結果,62 0-7地號土地部分為河川地、部分為溪流河床;本院復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再執 行履勘時,620-7地號土地上有部分雜草空地及數棵果樹,其餘部分均為河床, 係位於油礦巷1號旁邊之斜坡地;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僅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 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 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 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應受農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 制。又農業發展條例第33條規定〔私法人不得承受耕地。但符合第34條規定之 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所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請投 標人及承受人注意。另投標人或承受人身分如係屬於第34條規定之私法人,請 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証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後。至投標人或承受人如因資格不 符或證件不實或因法令限制,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 八、本件標的土地上之地上物(含果樹)均不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 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 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 蓋章)。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 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 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5月13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特別拍 賣)。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英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