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
子股 114司執字第031060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澳二段 小段 201號
面積: 50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南澳一段 小段 247號
面積: 8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01地號土地人車無法到達,據航 照圖顯示上為雜樹林,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情形不明,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地號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但符 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 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七、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之201地號土地位於南澳南強都市計劃區域內,編定為住宅區,惟是否 得興建房屋或有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 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本件無抵押權登記。 三、本件標的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47地號土地上有一門牌號碼為南 澳鄉中正路10巷17號房屋,部分為空地,其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不明,且 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本件土地上之建物若於拍定時 為債務人所有,得標土地之人恐成立法定地上權,請投標人注意。 四、本件標的如其中一宗或數宗標的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以清償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房屋稅、地價稅及本件債權時,則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 定,亦得撤銷。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向本院陳明,或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應予拍 定之標的,否則由本院指定。 五、本標之投標人應具有原住民身分始得應買,投標人於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 併附原住民資格文件。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七、本標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 者,有優先承買權。 八、本標之247地號土地編定為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惟是否得興建房屋或有 無經套繪管制不明,仍應依建築法等相關規定,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子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