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
好股 114司執字第031885號
待定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7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莊段 四小段 174號
面積: 1763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莊段 四小段 174-1號
面積: 13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8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舊莊段 四小段 175號
面積: 193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地號土地位於174- 1地號西南方旁,雜草林木叢生,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範圍內,未見有建物或地 上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1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2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 11時開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5地號土地位於174 地號南方旁,雜草林木叢生,幅員遼闊,目視所及範圍內,未見有建物或地上 物。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2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9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8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 優先承買權。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 果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 11時開標。)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㈡民國114年5月20日現場查封、指界時,據地政人員指出174-1地號土地上有無 門牌鐵皮建物占用,第三人林○恩具狀陳報其為占有人。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 範圍,其所有權人占用土地之權源不明,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及契約內容為 何不明。惟現在實際情形如何,仍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㈢本件土地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及實際測量結果為準。 土地使用分區於投標時是否已變更,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後再行投標。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不動產分3標分別拍賣:3標不動產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0,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本件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則依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 得之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 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 序。 五、優先承買權之行使: ㈠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 先承買權。 ㈡土地上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時,就建物 坐落之土地有優先購買權,且其優先權優於土地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應 提出符合上開規定之證明文件。 ㈢如就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並經起訴,須待訴訟確定,始依訴訟結果核發權利 移轉證書。 六、無抵押權登記。 七、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3月26日第3次拍賣。(上午10時30分開始投標, 11時開標。)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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