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屏東縣東港鎮法拍屋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辛股 114司執字第032100號

待定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6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榮華段 小段 791號

    面積: 56 坪

  • 建物

    基隆市中山區西定路296巷1號3樓

    面積: 42.43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9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0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西定段 小段 17號

    面積: 328 坪

  • 土地

    西定段 小段 17-1號

    面積: 1 坪

  • 土地

    西定段 小段 17-2號

    面積: 59 坪

  • 建物

    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巷24之16號

    面積: 21.68 坪

  • 建物

    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巷24之16號增建部分

    面積: 1.3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基隆市安樂區西定段(下同) 17-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基隆市安樂區新西街2巷24之9號(下稱24之9號)北側,現況為雜草地 及部分為道路;另17-2地號位於24之9號前方之水泥空地,部分為24之9號建物坐落其上。關於9 41建號(即系封房屋),相對人不在場,會同管區警員及鎖匠到場協助,經鎖匠開鎖入內,屋內 無水電,遺留部分廢棄物,現場為無人居住之空屋,聲請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分管停車位,另 據地政人員測量後稱本件係天井為增建(無獨立性)。又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估 標的使用現況:前院泥巴很多,屋況牆壁有壁癌,廁所天花板掉落,閒置中;勘估之標的土地 屬:17地號為部份道路用地部分住宅區、17-1、17-2地號均為道路用地;屋齡:47.50年;市場 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西定國小、聖心國中等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銀行、郵局、鄰里公園 等,生活機能良好及居住品質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西定路上有多條線路行 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二、系封2108臨建號前未曾辦理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後,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不動產 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且系封建物是否為違建不明,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 明,並承擔將來可能遭拆除之風險。 三、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於查詢該址後,經在場人稱不清楚有無該等情事發生; 經基隆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 屋非列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 時性,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 檢測為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 儘速檢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 買受人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四、建物部分2108(臨編)建號拍定後不點交,其餘建物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0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2,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賣程序之投標、 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五、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六項、第七項之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 人注意。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八、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民國114年10月20日至現場查封時,在場人簡吟家稱系封房屋現由相對人簡福秝及其 家屬居住使用,聲請人之代理人稱本件無分管停車位。又114年11月出具之估價報告略稱:「勘 估標的使用現況:陽台當室內使用,屋況良好;勘估之標的土地屬:商業區;屋齡:29.48年; 市場及學校接近性:鄰近市場、西定國小、聖心國中等附近之公共設施計有銀行、郵局、鄰里 公園等,生活機能良好及居住品質良好;大眾運輸條件:主要公車站牌位於西定路上有多條線 路行經於此,可通往市區各地,交通便利性佳」等語。 二、本院於查封後發函各主管機關查詢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海砂屋 列管等,經基隆市警察局第四分局回覆於查詢該址後,經在場人稱並無該等情事發生;經基隆 市消防局回覆查無發生火災紀錄;經基隆市政府回覆該府目前並無列管海砂屋,本件房屋非列 管之地震受損建築物。本院並無從確保各該主管機關所提供資料之完整性、正確性與即時性, 亦無法確保拍賣標的至拍定時均不會發生非自然死亡、火災受損、地震受損事件,或新檢測為 海砂屋、輻射屋等。拍賣標的如有上述足以影響拍賣標的之情事,債權人及債務人均應儘速檢 附相關證明資料陳報法院,以供法院即時審酌。另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 就物之瑕疵本無擔保請求權,應買人仍應自行查明、確認。 三、建物部分拍定後點交,土地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6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23,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本件拍賣不動產之全體共有人均可參加本件拍賣程序之投標、 應買或承受,且除買受(應買、承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 二以上共有人主張優先承買時,以抽籤決定。 五、本件土地如經拍定,尚須相當時日調查有無上開第四項優先承買權人,請應買人注意。 六、拍定後,於確認優先承買權存否訴訟(或性質相當之訴訟)裁判確定前,即便拍定(應 買)人已繳足價金,本院亦暫不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須待上開訴訟確定後,始依裁判結果續 行,特提請投標(應買)人注意。★ 七、拍定後,倘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或其他法令(例如建築法)之規定,查得尚有應與本件拍 賣標的併同移轉之土地或建物,且因該土地或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致生本件拍賣標的無 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之情事時,即便拍定人已繳足案款,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 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 八、本件無抵押權設定。 03 函 稿 代 碼:10.4.7C (繼承財產)(共有物)拍賣公告(不動產)(現場及通訊 04 投標)(強131Ⅱ準用81) 第六頁01 股 別:清股 02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