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東股 114司執字第032191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5 拍
拍賣底價
1,640,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郡王祠段 小段 417號
面積: 107 坪
-
建物
臺南市中西區大同路一段70巷17號五樓之3
面積: 15.4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系爭不動產現由債務人謝以安居住,系爭建物有輕微滲水、天花板發霉情形,屋內堆滿雜物。 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本件拍定後,依占用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8,000元。 四、本件為變賣共有物,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一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 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 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之增減,請求 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七、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 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 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八、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本件訂於民國115年6月30日上午10時30分第5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至四號標匭內。 十、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