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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雄市旗山區法拍屋|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87巷17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蘭股 114司執字第03227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5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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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12號
面積: 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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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13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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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24號
面積: 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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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2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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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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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旗山段 小段 227-64號
面積: 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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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旗山區延平一路487巷17號
面積: 39.33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據地政人員於民國114年7月17日勘測時陳稱本件除227-12地號土地上有非本件標的建物部分占 用外,其餘土地均有標的建物坐落其上,另據在場之第三人即債務人之弟徐士興表示本件建物 由其自行居住使用中,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7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92,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土地及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除本件標的建物外,其餘建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 後均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應就土地及建物 一併購買。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於依同樣條件繳足價金時,原拍定之解除條件成就,失其 效力。又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拍定後或拍定前,經法院形成判 決或其他變更所有權狀態(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 調(和)解成立者等),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拍定人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亦不 得以面積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且若該建物經建築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 應自行承擔受拆除之危險;又該建物部分占用毗鄰之同段227-26、227-57、227-63、227-65、2 27-11、226-65及226-83地號土地,使用權屬不明,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占用責任由拍定 人自行處理,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土地均位於都市計劃區域內,現依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土地使用分區查詢網頁所 示,227-12、227-13、227-24及227-25地號土地均編定為住宅區,227-58及227-64地號土地均 編定為道路用地,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應以高雄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為準。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 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本件建物據高雄市政府警察局旗山分局函覆自民國111年1月1日起至民國114年11月11日 止,均無受理民眾110報案紀錄,惟是否曾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明。 十、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 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一、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8月18日下午2點30分到3點30分(特別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8.2 拍賣公告(特別變賣後減價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蘭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