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舜股 114司執字第03232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5/1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97,1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601號

    面積: 1585 坪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601-2號

    面積: 505 坪

  • 土地

    下橫坑段 小段 601-3號

    面積: 90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下同)101年9月28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土地係雜木草叢生之山坡地且為袋地等語。復經本院於114年8月7日再至現場 履勘,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601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另有墓地部分佔用;同 段601-2、601-3地號土地其上為雜林等語。嗣據債權人具狀陳報表示601地號土 地上有一墓地占用,經詢問附近居民表示墓地為徐氏所有,601-2及601-3地號 為無臨路之土地等語。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 界等程序,投標人應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況及通行權限等情 事,拍定後若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地政機關等為申請, 本院不代為處理。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現況與公告不符,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 拍定。且如經測量土地上確認有公告未載之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均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等座落,因其使用人及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應由拍定人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請投標人或應買人特別注意。又本件土 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7,1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9,500元。 四、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 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 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 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或承受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之使用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民法第460條之1之 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項第11款所稱之耕地,私法人除符 合該條例第34條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私法人投標時應併於投標書 內提出許可應買承受耕地之相關證明文件,如未能於當眾開始朗讀投標書前補 正者,應認投標無效。又投標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注意相關法律有關應買資格(條 件)之修訂,拍定後不得以之為由請求撤銷拍定,並應自行負擔無法辦理移轉登 記之不利益,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審慎查證。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罝並將現場觀察所得之狀況 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土地上是否有建物、地上物或其他拍賣公告上所未 載之物座落、占用面積為何等,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 拍定後本院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重 測、重劃、或其他情形致面積增減,其面積以重測等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 意。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上開事由、面積增 減等聲請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另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或有 無徵收、協議價購等情事迭有異動,實際情形投標人於投標前應向相關主管機 關查詢詳細內容,及有無取得或使用上限制之情事後再行投標,拍定後均不得 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意。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洽訴訟輔導科(分機1205) 。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舜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