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讓股 114司執字第03271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2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55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西勢湖18之3號地下層

    面積: 387.1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2日至現場履勘,債務人不在場,據金寶山管理中心人員當場指稱:「債 務人所有塔位,塔位編號『B東60926號』,係位於明王樓地下1層,前曾使用後來遷出,目前未 使用。」等語。 民國114年12月提出到院之鑑價報告稱:「本勘估標的位於新北市金山區金寶山靈骨塔之塔位, 使用編號為『地下層B東60926號』,現況使用過已遷出。建物為本國式鋼筋混凝土造7層樓之地 下層。屋齡約38年。」等語。 本件係拍賣不動產(靈骨塔)應有部分。惟該靈骨塔係一建物,於其中再行分割成多數空間, 約定由特定之(應有部分)所有人占用特定部分(特定空間)。★拍定後,拍定人是否即得使 用系封標的?或是否須先繳納相關費用(例如:過戶費)或補足契約價金予金寶山事業集團或 其他管理人始得使用?又後續是否應按期繳納管理費或其他費用?以上各項均不明,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機構)查明。拍定後,倘有使用權益上相關爭 議,均由拍定人自理。★ 本件(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係拍賣債務人對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42建號建物之應有部分 及合併拍賣1塔位使用權。上揭編號『B東60926號』之金寶塔塔位,係由金寶山管理人員所指, 債務人基於其對共有建物上開應有部分,對該共有建物特定部分有權占有管理使用。惟債務人 就上揭塔位是否確有占有使用權,應買人於應買前,應自行先向金寶山事業集團或塔位管理人 (機構)查明。 本件僅拍賣42建號應有部分。系封建物占用金山區中角段西勢湖小段276-7、276-8地號土 地,該二筆土地均非債務人所有,均非本件拍賣標的。系封建物占用該二筆土地之權源均不 明,拍定後,系封建物與該二筆土地間占有使用收益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1,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