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3011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42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慶段 小段 257號

    面積: 45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01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19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吉慶段 小段 271號

    面積: 111 坪

  • 土地

    吉慶段 小段 371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84年12月13日假扣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標 的位於吉慶公園城後方堤防上方,51-85地號土地(即現271地號土地)現為私 設用地;51-97地號土地(即現371地號土地)僅一坪多,現為道路用地。另本 院復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履勘,依地政人員指界稱:271地號土地為大埔路吉 慶公園城69號房屋前方柏油路,其上部分為雜木林、另有鐵皮機車棚;371地號 土地位於大埔路吉慶公園城36號西方5公尺處,上有貨櫃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 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債權人民國114年10月20日、22日陳報 狀271地號土地上目前為行人及車輛通行道路,並無占用情形,其上機車棚由何 人搭建,經查詢住戶無人知悉,附近住戶仍無償使用中;另371地號土地其上有 變壓器鐵櫃重物,係遭第三人「尚冠冷凍食品有限公司」占有放置,經洽詢係 無權占用等語。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36443號函略 載:271、371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事宜;依新北 市政府工務局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12707號函略載:吉慶段27 1、371地號土地,經系統查詢結果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 14年9月15日新北瑞工字第1142647484號函略載:271、371地號土地經查詢本所 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 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 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 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 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9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9,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0萬元,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總價 並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0月15日查封,依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大埔路1之1 號東方30公尺處,其上有雜草,另有牌樓占用。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 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另依債權人民國114年10月20日陳報狀257地號土地位 於門牌大埔路1之1號旁,目前雜草叢生,其上無建物,但被第三人「九玄宮」 牌樓左側立柱占用,經洽詢係無權占用等語。 四、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五、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七、依新北市政府新建工程處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新地字第1145236443號函略 載:257地號土地經查本處未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事宜;依新北市政府 工務局民國114年9月5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812707號函略載:吉慶段257地號土 地,依81使字第1209號使用執照(80建字第1867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所 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依新北市瑞芳區公所114年9月15日新北瑞工 字第1142647484號函略載:257地號土地經查詢本所檔管系統尚無領有依建築法 授權本所核發之建築執照、自用農舍、雜照工程與就地整建證明等相關資料等 語。是本件拍賣之土地有無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應買人於 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件土地(應有部分)拍 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 拍賣程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2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4,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