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03392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民段 小段 127號
面積: 4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民段 小段 196號
面積: 93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裕民段 小段 347號
面積: 87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9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鳳段 小段 111-1號
面積: 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2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中正路871巷9弄2號至富國路19巷4號建物前方之道路用地。本件拍賣土地未經 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 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 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127地號土地為新莊都市計畫案編定為道路用地,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 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 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96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富國路91、93號號建物後方之空地,部分有福營路435號建物屋後右側所占用, 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 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 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 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196地號土地為新莊都市計畫案編定為農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 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 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 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347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碼 福營路475號建物(富裕福德宮)右後方之空地,現為菜園使用,占有使用權源不 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 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 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347地號土地為新莊都市計畫案編定為農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 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購、 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 上之限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 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 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標別: 庚 |
標別:庚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標的經本院現場查封履勘時,據地政人員表示:111-1地號土地位於門牌號 碼裕民街103巷22號屋側至裕民街103巷19號屋側與福營路之間之柏油道路,現 部分作為機車停車格使用,占有使用權源不明。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 土地位置及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 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 界之費用。本件拍賣應有部分,於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四、本件標的物分4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 總價應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五、本件標的物如債務人未到場事先指定開標順序,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 如其中一筆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筆雖達 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111-1地號土地為新莊都市計畫案編定為農業區,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 注意其使用上之限制,可否辦理容積移轉,及是否業經政府機關辦理協議價 購、徵收在案。 八、本件標的土地,依新北市政府工務局函復表示,經查該局使用執照存根等 查詢系統,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可稽,以上均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其使用上 之限制。 九、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水電、瓦斯、管理 費等相關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十、本件標的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無增 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積以 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 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十一、本件若於拍定前,已有債權人之撤回狀送達本院而生撤回效力或有其他 應停止執行之裁定,惟因公文遞送流程之故無法即時審查,本院仍得於拍定後 撤銷拍定,保證金無息退還,拍定人不得異議。 十二、刊登於網站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 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賣公告內容為準。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