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速股 114司執字第034859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0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7 坪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0-1號

    面積: 18 坪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6號

    面積: 8 坪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6-4號

    面積: 42 坪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6-5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寶元段 小段 486-6號

    面積: 1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13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4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順安段 小段 478-1號

    面積: 5 坪

  • 土地

    順安段 小段 480號

    面積: 164 坪

  • 土地

    順安段 小段 482號

    面積: 2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寶元段480地號土地位於480-1地號土地 旁,現為空地;480-1地號土地部分為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一段107號占用,其 餘為空地;486地號土地為空地;486-4地號土地部分為新北市新店區寶元路一 段105號(即福德宮)占用,其餘為空地;486-5與486-6地號土地為新北市新店 區寶元路一段105號之1(即劉氏家廟)部分占用,土地使用分區皆為學校用 地。惟前開建物占有土地之使用權源不明,應買人須自行解決土地及其上建物 之法律關係,請應買人注意。 二、按謄本記載,寶元段480、486、486-5地號土地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依 臺北市政府捷運工程局112年2月16日北市捷規字第1123002540號函、114年12月 30日北市捷規字第1143025695號函所示,480、486、486-5地號土地為臺北市政 府環狀線第二階段景美溪〜Y6站捷運工程穿越地,應發給之註記補償費新臺幣4 39,775元前已依本院111年12月21日北院忠111司執亥字第98110號執行命令辦理 扣押,並於112年1月11日將補償費撥付本院指定帳戶,已無補償款可領取,請 應買人特別注意。另經註記為捷運系統工程穿越地者,非屬地上權或或其他物 權,尚無民法規定之物權效力。 三、依新北市新店區公所115年1月5日新北店工字第1142439363號函,寶元段48 0、480-1、486、486-4、486-5、486-6等地號,未曾辦理協議價購。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地上建 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 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9,000元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標的據地政人員指界稱,478-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 三段245號旁車庫後半部,部分為鐵皮屋占用,其餘為空地;順安段480地號土 地為新北市新店區中興路三段247巷與247巷5弄之巷道;482地號土地為新北市 新店區中興路三段247巷16號旁,部分有鐵皮屋占用,部分為道路,土地使用分 區皆為第四種住宅區。 二、依據新北市政府工務局114年6月27日新北工建字第1141277789號函覆,478 -1地號土地係86使字第174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890號建造執照)卷內壹樓平 面圖說所載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順安段480地號土地查76使字第25號 使用執照(74建字第1828號建造執照)、76使字第29號使用執照(74建字第182 3號建造執照)、77使字第1679號使用執照(76建字第2484號建造執照)、86使 字第174號使用執照(84建字第890號建造執照)、85使字第1535號使用執照(8 2建字第1630號建造執照)卷內配置圖說載明為私設通路,查本案私設通路建築 基地以私設通路連接建築線申請建築,是以非屬該照申請範圍之建築基地;482 地號土地則查無申請建築執照資料。 三、本件係拍賣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不含地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 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 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 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 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地上建 物所有權人如有主張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之2條之優先承買權,應檢附相 關證明文件具狀向本院陳明,依土地法第34條之1執行要點第13點第6款之規 定,其順位優先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分別標價合併拍賣,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429,000元。 三、保證金新台幣:1,090,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 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 時,其餘各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 議。債務人亦得於開標前到場,得當場指定開標順序。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速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