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禹股 114司執字第03537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64,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5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08-1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明段 小段 471號
面積: 55.36 坪(18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5分之2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22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15,000 元
點交狀態
非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明段 小段 886號
面積: 16 坪
-
土地
東明段 小段 886-1號
面積: 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3年8月21日假處分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71地號土 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光復里新光路88、90號之鐵皮倉庫占用,據在場人稱土 地共有人亦為該倉庫納稅義務人。嗣本院於114年8月8日履勘現場時,據地政人 員指界稱本件拍賣471地號土地上有門牌號碼新竹市光復里新光路90號之鐵皮屋 占用。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使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 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 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 三、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64,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前順 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屋稅、執行債權時,後 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本件不動產未設定抵押權。 六、優先承買權: ㈠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其餘 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㈡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 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拍定後仍須通知優先承買權人行使權利,如有爭執須經本處形式調查並命 一造起訴解決。另於優先承買相關問題確定前,拍定人之保證金無法先行退 還,亦無法提存,請應買人注意。 八、據鑑價報告所載,本件拍賣471地號土地使用分區:科技商務區;惟有關土 地使用管制、土地之使用分區有變更之可能,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禹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