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縣中埔鄉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宇股 114司執字第035508號

拍定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1分之1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華清段 小段 320號

    面積: 17.07 坪(56.42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1分之1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公同共有63488分之793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文山段 小段 715號

    面積: 4598 坪(1520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公同共有63488分之793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10/01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40分之1

標的狀況

空屋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9-0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福全段 小段 1354號

    面積: 84.09 坪(277.97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 土地

    福全段 小段 1357號

    面積: 439.31 坪(1452.2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 土地

    福全段 小段 1413號

    面積: 81.43 坪(269.1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 土地

    福全段 小段 1414號

    面積: 48.9 坪(161.6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 土地

    福全段 小段 1415號

    面積: 108.65 坪(359.1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40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320地號現況為道 路,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拍賣標的物現供道路使用佔用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2月29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715地號現況為雜 草、雜木、墳墓,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第五頁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5年4月13日現場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稱:1354、1357、1413、1 414地號現況為建物佔用、其餘部分空地,惟仍應以實測為準。 二、本院不負責鑑界及複丈事宜,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証及確認實際範圍。 三、本件係拍賣標的物之應有部分,惟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 1、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須就其 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先承 買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 或承受人就該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共有人及拍定人均不得異議。 2、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就建物坐落之基地部分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購買權。 六、本件標的物分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分別標價,各標總價應達底價,以 總價最高者為得標。 七、本件1357地號土地有地上權設定,拍定後隨同移轉,地上權不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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