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通霄鎮法拍屋|平元里14鄰崇仁路490巷7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35877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9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8-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圳頭段 小段 766-2號

    面積: 1839.2 坪(6080 平方公尺)

  • 土地

    圳頭段 小段 766-6號

    面積: 1058.14 坪(3498 平方公尺)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5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958,000 元

點交狀態

點交

拍賣範圍

全部

標的狀況

共有

公告日期

2026-08-19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北梅段 小段 156號

    面積: 23.33 坪(77.12 平方公尺)

  • 建物

    平元里14鄰崇仁路490巷7號

    面積: 38.66 坪(127.81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766-2、766-6地號土地 為雜木林。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本件土地無適宜道路可到達。本標土地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93,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 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 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 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1月20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李昌祿在場稱建物自住、無出租、無出借、有增 建。地政人員指稱本件156地號土地為21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另21建號建物有壁癌情形、木造 天花板有剝落情形。 二、依鑑價報告所載,建物現況為住家使用(屋內牆壁有壁癌、漏水及木造天花板有剝落)。 三、本件156地號土地為建物坐落之基地,拍定後不點交。本件21建號建物及其增建319建號建 物,拍定後依現況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2,000元。 四、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 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五、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 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六、本件暫編第319建號建物係未辦第一次所有權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逕持本院核發之權 利移轉證明書辦理所有權登記,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且有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 意。 七、本件拍賣以建物現況拍賣,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符,請求增減價金。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