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鶯歌區法拍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壯股 114司執字第03600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0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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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湖段 小段 332號
面積: 126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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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湖段 小段 337號
面積: 175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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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東湖段 小段 359號
面積: 117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5月14日現場指界,地政人員指稱:門牌號東湖路16號進入, 往北約240公尺為359地號,往北約260公尺為337地號,往北約310公尺為332地 號,均為雜木林,無路可達。 二、使用分區及類別:山坡地保育區之農牧用地。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0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為應有部分,債務人未現實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 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意。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 優先承買權。 六、因土地共有人結構不同,其中共有人僅得對其共有權之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且應就有共有權之不動產一併主張,不得選擇其中部分不動產主張優先承 買,而經主張後,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之不動產。 七、本件拍賣土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規定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受 應買,但如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研究機構經取得許可者,不在此限,惟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 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 費等費用,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九、本件拍賣標的實際界址仍應以地政機關鑑界為憑。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 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 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