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新埔鎮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孔股 114司執字第037724號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317,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384號
面積: 2141.4 坪(707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3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9/17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962,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8分之3
公告日期
2026-08-2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388-2號
面積: 3407.96 坪(11266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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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汶水坑段 小段 1273號
面積: 1560.9 坪(5160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8分之3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土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點 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17,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3,6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場 應買拍得,則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七、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又債務人之財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他案標的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 權等則同上述處理。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該等土地為雜林,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判斷,投 標人應自行查明,本件僅拍賣應有部分,且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拍定後不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62,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2,600元。 四、抵押權於拍定後均塗銷。 五、本件僅係拍賣土地,依地政人員指界確認所在位置並將現場觀察所得 之狀況登載於拍賣公告內,惟實際上是否有建物、占用面積或其他拍賣公 告上所未載之物坐落,仍應另以地政機關實際鑑界、複丈結果為準,拍定 後本院亦無從代為協助處理鑑界、複丈、通行權事宜。又土地如查封後有 重測、重劃、逕為分割或其他相類情形致地號變更、面積小幅增減,其地 號、面積以重測結果為準,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聲請減 少價金或撤銷拍定。又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 遺產判決確定者,執行法院必要時得撤銷拍定,債權人、債務人與拍定人 均不得異議。 六、本件拍賣之不動產皆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就其共有之土地有 優先承買權,惟須就其共有之土地一併主張,不得選擇部分不動產主張優 先承買。又若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則該筆土地之其餘共有人無優先 承買權。如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則原拍定人不得拒絕承買其餘 標的。 七、本件部分標的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 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 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單內併附主管機關許可承受耕地之證明文件,否 則投標無效。 八、本件標的物按甲、乙標別順序拍賣,除債務人於拍定前指定外,如其 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稅捐、 優先債權及執行債權時,其餘各 標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本院仍得依職權選擇撤銷超額標別之 拍定。又債務人之財產另於他案拍賣中,如他案標的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債 權等則同上述處理。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股 別:孔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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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文件
相關圖片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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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水坑段 小段 337號
114司執字第066391號115/10/02 底價 184 萬 持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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汶水坑段 小段 365號
115司執字第014472號115/10/14 底價 22 萬 持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