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竹縣芎林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37931號
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32號
面積: 174.55 坪(577.03 平方公尺)
標別: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33號
面積: 468 坪(1547.11 平方公尺)
標別:3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38號
面積: 607.45 坪(2008.1 平方公尺)
標別:4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42號
面積: 42.3 坪(139.84 平方公尺)
標別:6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45號
面積: 176.37 坪(583.05 平方公尺)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50號
面積: 84.73 坪(280.1 平方公尺)
標別:5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石潭段 小段 346號
面積: 761.66 坪(2517.88 平方公尺)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3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20,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4,2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標別:2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33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75,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15,2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標別:3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38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8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7,8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標別:4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42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8,7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3,8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係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私法人不得承買,但符合農業發展條例第34條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構或農業試驗機構投標時,應於投標時提出該條例第34條第2項所定之證明文件,與投標書一併投入標匭,否則投標無效。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標別:5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46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現為雜木林,無路可達,拍定後不點交。 │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9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94,0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土地使用編定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非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標別:6
- 使用情形
- 一、本件拍賣標的345、350地號據地政人員指稱其上有一門牌為石壁潭125號房屋占用;另一為無門牌之建物占用,占有權源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件僅拍賣土地,其上使用土地之權源不明且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其與土地間之利用關係應由拍定人自行解決,請應買人注意。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8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66,400元。 四、本件拍賣標的係變價分割共有物,各共有人均有優先承買權,如有數人主張承買者,以抽籤決定之。 五、本件拍賣標的如有租地建屋而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則建物所有權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且權利優先於土地共有人,又拍定後仍須通知上開第三人是否行使優先承買權,並須待優先承買權相關問題確定後始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又如優先承買權人如僅得就上開地號之一行使優先承買權者,拍定人就剩餘標的亦不得拒絕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應買人應自行查明拍賣標的有無經主管機關辦理徵收或協議價購,拍定後應買人不得以此為由,主張撤銷拍定或請求減少價金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