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南庄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讓股 114司執字第03802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1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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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庄東段 小段 43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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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庄東段 小段 44號
面積: 3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6,3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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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尾段 小段 339-6號
面積: 78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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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尾段 小段 900-13號
面積: 10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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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田尾段 小段 935號
面積: 57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43、44地號土地上有廢棄磚造建物坐落,無門牌。惟實際情形,投 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 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債權人查報指稱:「本件查封標的現場磚造房屋目前已不堪使用,亦無人 居住」,請投標人自行注意。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現況有建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四、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23,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本件土 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如就優先承買權之 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 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意。 五、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15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 稱:查封之339-6、900-13、935地號土地上均為雜木林,另339-6地號土地部分 面積為道路。 二、本件拍賣之不動產,除做道路使用部分外,拍定後依現況點交。惟如有第 三人主張已於查封前有權占有標的物或經實測有地上物占用,該部分仍得改定 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339-6、900-13地號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 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 得應買或承受。如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 (二)查無三七五租約登記。 五、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其中一宗或數宗之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強制執行 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拍定,請投標人注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 定。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