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南庄鄉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讓股 114司執字第038157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9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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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神桌山段 小段 18-2號
面積: 3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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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神桌山段 小段 20-26號
面積: 1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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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神桌山段 小段 20-28號
面積: 77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5年1月8日現場查封、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 查封之20-26、20-28地號土地上現為雜木林,無臨路;查封之18-2地號土地上 現有磚造鐵皮建物坐落(門牌:南庄鄉西村大屋坑32號),無人居住。惟實際 情形,投標人仍宜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 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20-26、20-28地號土地,無路可達,拍定後不到場點交。本件 拍賣之18-2地號土地現況有地上物占用,拍定後不點交。 三、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9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80,000元。 四、本件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具原住民身分者為限,投標時應將原 住民身分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內,否則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 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行負責,不得以此聲請撤銷拍定。 五、本件拍賣之18-2地號土地:(一)如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 務人承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 本件土地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若優先承買 權人對上開標的物行使優先承買權,應依同一條件連同合併拍賣且擁有應有部 分或一同承租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不得擇一行使。拍定人對於其餘標的不得 以此為由拒絕應買。(三)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 判決確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 人注意。 六、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