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聖股 114司執字第039245號

應買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42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桃山段 小段 446號

    面積: 14459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02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2,420,4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桃山段 小段 446號

    面積: 14459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標土地;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中有部分有農作物,有部分為道 路,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有部分經眺望為雜樹林,是否有墳墓等隱蔽其 中,無法一望即知。 (2)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大約位置坐落於五峰鄉張學良故居東方約600公尺 處,其範圍內疑似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部分占用(需要鑑界測量為準),其 餘部分為雜樹林、部分菜園、部分產業道路使用。 (3)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甲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甲乙標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故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 五、本件甲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3)本件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2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4,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 類別為林業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 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甲乙標土地; (1)於查封時經地政人員到場指界並稱,土地中有部分有農作物,有部分為道 路,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有部分經眺望為雜樹林,是否有墳墓等隱蔽其 中,無法一望即知。 (2)據鑑價報告所載,土地大約位置坐落於五峰鄉張學良故居東方約600公尺 處,其範圍內疑似有無門牌號碼之鐵皮屋部分占用(需要鑑界測量為準),其 餘部分為雜樹林、部分菜園、部分產業道路使用。 (3)惟就本件拍賣土地之實際使用現況為何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仍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之。 二、本件甲乙標拍賣範圍僅只有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其上若有建物、地上 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著物等,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且土地共有人間有 無訂立分管協議不明,倘拍定後,土地與建物、地上物、工作物、農作物或定 著物等間之各項法律權利義務關係(含占用權源)等,均由拍定人自行處理, 請應買人或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甲乙標係拍賣債務人土地之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甲乙標拍賣之土地屬「原住民保留地」,依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第37 條及原住民保留地開發管理辦法第18條規定,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移轉,以原 住民為限,非原住民不得取得原住民保留地所有權。故投標人應於投標時將許 可證明置入標袋內,或聲明承受時當場提出,否則視為廢標或聲明不合法,均 不許嗣後補正。 五、本件甲乙標優先承買權部分: (1)共有人土地法第34條之1之優先承買權。 (2)本件土地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 之規定者,亦有優先承買權,惟建物所有權人需提出相關資料到證明其符合該 優購之資格。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 項規定之優先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 判決為準。 (3)本件部分土地是否屬於既成道路、既成巷道及是否有成立公用地役關係等 均不明,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並注意之。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20,4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4,1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序, 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 之費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經拍定,亦得撤銷。 五、本件甲乙標土地之依照土地謄本所載,使用分區為山坡地保育區,使用地 類別為林業用地,該筆土地之使用分區、使用地類別等,其開發使用是否受之 相關法令、法規之限制,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查明,又該使用分區、使用地 類別等是否於本院拍賣過程中有所變更等,為主管機關之權責,亦請應買人或 投標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另土地相關形狀、臨路情形、坡度等情亦請投標 人自行持地籍圖至現場確認。均請應買人或投標人自行注意之。 六、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投標人等特別注意。 七、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或應買人對 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八、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 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始能發給權利移 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查證並注意之。 02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聖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