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
勇股 114司執字第039894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11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紅香段 小段 115號
面積: 895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5/07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8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紅香段 小段 245號
面積: 1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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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紅香段 小段 255號
面積: 2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查封筆錄記載:據地政人員指界,115地號土地為雜木林;債權人代理人稱 115地號依現況無人使用,由債務人占用中等語。本標拍定後按現況點交。 二、拍賣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應買人應具原住民身分,且應提出原住民籍證 明書或最近一個月內有原住民身分記載之戶籍謄本附入投標書內,如未提出, 投標無效。 三、土地使用分區及類別:115地號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四、拍賣之115地號土地為林地,依土地法第17條第1項規定,不得移轉、設定 負擔或租賃於外國人。又依森林法第6條第2項規定,經編為林業用地之土地, 不得供其他用途之使用。但經徵得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同意,報請中央 主管機關會同中央地政主管機關核准者,不在此限。 五、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確切土地位置及有無建物占用等占用情形應買人 應自行前往查證,拍定後不得以現況與拍賣公告記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買受 人應自行負擔向地政機關申請指界或鑑界之費用。 六、拍賣不動產之點交須符合強制執行法第99條規定始得點交,不符合規定 者,縱拍賣公告記載「拍定後點交」,執行法院亦不得點交,請應買人於應買 前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8,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