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亥股 114司執字第040706號

待拍

標別:8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3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78號

    面積: 31 坪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79號

    面積: 201 坪

標別:9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21號

    面積: 48 坪

標別:10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22號

    面積: 43 坪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23號

    面積: 22 坪

標別:1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28號

    面積: 121 坪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129號

    面積: 44 坪

標別:1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靶場段 小段 592號

    面積: 775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24號

    面積: 1576 坪

標別:1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8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建功段 小段 66號

    面積: 5180 坪

標別:1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1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33號

    面積: 577 坪

  • 土地

    新東段 小段 34號

    面積: 30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98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25號

    面積: 4479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2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29號

    面積: 276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17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36號

    面積: 392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5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74號

    面積: 1188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6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75號

    面積: 606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68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玉光段 小段 76號

    面積: 155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香蕉、檳 榔)及工寮1間等地上物,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上開農作物(香蕉、檳榔)及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 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賴文進、賴聖 勛及邱世榮,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 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鐵 皮工寮1間、磚造蓋鐵皮工寮1間、水井1座等地上物,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 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農作物(檳榔)及全部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 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賴文進、賴聖 勛及廖麗粉,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8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 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現為雜木林地,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 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地上物(雜木林地)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 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林新喜、賴信 和、賴秀芹、賴水勝,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及鐵皮工 寮2間等地上物,另有部分面積為雜草空地,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農作物(檳榔)及全部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 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7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5,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及鐵 皮工寮2間等地上物,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 農作物(檳榔)及全部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 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童坤佑、童瑞 昌,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5,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共 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農作物(檳榔)不在本 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林新喜、賴信 和、賴秀芹、賴水勝,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6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及鐵 皮工寮1間等地上物,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 農作物(檳榔)及全部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 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林新喜、賴信 和、賴秀芹、賴水勝,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8

標別:8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二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78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上有第三人耕種農作物(檳 榔、香蕉)及鐵絲圍籬等地上物,另有部分面積為雜木林,而79地號土地現部 分面積為雜木林,另有部分面積為第三人所有之未保存登記建物佔用。 二、上開農作物(檳榔、香蕉)、鐵絲圍籬、雜木林及第三人之未保存登記建 物等全部地上物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78號土地係農業區(佳冬都市計畫)。 79地號土地係住宅區(佳冬都市 計畫)。 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標別: 9

標別:9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之農作物(檳榔),共有土 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上開農作物(檳榔)不在本件拍 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1,000元。 四、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到 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 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 先承買權無效。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住宅區(佳冬都市計畫)。 標別: 10

標別:10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二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 定後均不點交。122、123地號土地現均為鋪設柏油之道路供通行使用,請投標 人或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林新喜、賴信 和、賴秀芹、賴水勝,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優 先承買權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122號土地係道路用地(佳冬都市計畫)。 123地號土地係住宅區(佳冬都 市計畫)。 標別: 11

標別:1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二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其中128地號土地部分面積上有第三人所有之水泥磚造未 保存登記建物,另有部分面積為雜草空地,而129地號土地現部分面積為雜草空 地。 二、上開第三人所有之水泥磚造未保存登記建物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 人或應買人注意。 三、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賴文進、賴聖 勛,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優 先承買權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拍賣 標的行使之。 五、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128號土地係住宅區(佳冬都市計畫)。 129地號土地係道路用地(佳冬 都市計畫)。 標別: 12

標別:1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 均不點交。592地號土地現為戰備跑道(鋪設柏油之道路)之中央分隔區,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雖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惟本件拍賣土地現況係道路,且使用分區 係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因無簡化共有關係之必要,故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若土地共有人於拍定後對優先承買權存否爭執,應另循實體訴訟程序解 決。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使用分區與使用地類別:一般農業區交通用地(佳冬都市 計畫,相關使用限制與開發規定請投標人或應買人自行查明)。 標別: 13

標別:1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明,拍定後 不點交,該土地上有第三人耕種農作物(香蕉、檳榔)及鐵皮涼棚及工寮等地 上物。上開第三人耕種農作物(香蕉、檳榔)及鐵皮涼棚及工寮等地上物均不 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依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有三七五租約,三七五租約承租人鍾慶安,請投 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60,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一般農業區農牧用地。請投標人或承受人注意農 業發展條例等相關法令之限制,另應買人如為農業發展條例第三十三條之私法 人,應提出經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訂有三七五租約,且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故本件 拍賣,有優先承買權者,其優先承買之次序如下:(一)符合耕地三七五減租 條例第15條第1項規定之承租人;(二)土地共有人。符合上開規定者,始有優 先購買權。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 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 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優先承買權無效。 標別: 14

標別:1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均是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該二筆共有土地有無約定使用或分管不 明,拍定後均不點交。該二筆土地均未臨路,必須通行鄰地始可對外通行,依 據卷內空照圖現兩筆土地大部分面積為雜木林,另有部分面積為雜草地。 二、上開雜木林均不在本件拍賣範圍內,請投標人或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4,000元。 四、本件拍賣土地使用分區:33、34地號土地均係農業區(新埤都市計畫,第 二次通盤檢討暨配合莫拉克颱風災後重建專案檢討)。 五、本件均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土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 到場應買,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他應有部分之公同共有人行使優先承 買權,有民法第828條第3項規定之適用。除法律另有規定外,公同共有之共有 人需全體一同行使或得其他公同共有人同意行使優先承買權。否則應買或行使 優先承買權無效。本件共有人若主張優先承買權應就全部標的一同合併承買, 不得僅就部分拍賣標的行使之。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