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溫股 114司執字第040911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6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合興段 小段 554號

    面積: 772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合興段 小段 609號

    面積: 3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3月1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554地號土地現況為其上 有數十棟建物及部分空地、道路。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2,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九、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 地,另記載內政部87年6月30日(八七)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範圍,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民國115年3月11日現場履勘時,地政人員指稱本件609地號土地現況為其上 有數棟建物及部分空地。 二、上開土地上之建物非本件拍賣範圍,所有權人及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權源 不明,請應買人注意,相關風險請自行負擔。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8,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 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五、本件因共有人眾多,如拍定,需耗費時日通知共有人優先承買且無人應買 後,本院始通知應買人繳納尾款,核發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注 意。 六、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符合土地法104條或民法426條之2優先承買 權之規定時,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七、如拍定人就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先承買權有爭議,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確 定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 八、本件土地有設定地上權,拍定後不塗銷。 九、依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所示,本件土地為部分住宅區部分道路用 地,另記載內政部87年6月30日(八七)內營字第8772176號函釋「公共設施 保留地」之範圍,將來以一般徵收方式取得。 十、本件分標拍賣之不動產,如其中一標或數標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債權及費 用,其餘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拍定,請投標人注 意。又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欲指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