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基隆市中正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良股 114司執字第041014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7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808號

    面積: 371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24號

    面積: 410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27號

    面積: 196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37號

    面積: 54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38號

    面積: 464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39號

    面積: 58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73號

    面積: 363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74號

    面積: 76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12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9,03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15號

    面積: 31178 坪

  • 土地

    調和段 小段 642號

    面積: 56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設定第一順位普通抵押權新臺幣(下同)600萬元(抵 押權人:陳○榮)、第二順位最高限額抵押權30萬元(抵押權人:邱○洲), 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維德醫院)房屋為中心位於東北方108公尺、88公尺 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均為「保護區」,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 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 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03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807,000元。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其中624、627、637、638、639地號土地,與甲標61 5、642地號土地設定有最高限額抵押權新臺幣30萬元(抵押權人:邱○洲), 拍定後塗銷 二、本件查封物應分甲、乙標分別拍賣,惟各標內之土地應分別標價,總價並 應達到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本件標的於民國114年12月23日履勘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以門牌號碼基 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10號(維德醫院)房屋為中心,624、627、637、638、639 地號土地位於東方200公尺、307公尺、80公尺、96公尺、98公尺處,其上均為 雜木林。另673、674地號土地位於東南方207公尺、27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 林。另808地號土地以門牌號碼:基隆市中正區調和街290巷266號房屋為中心位 於西北方90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故於拍定 後不點交。 四、本件標的之使用分區除808地號土地為「道路用地」,其餘土地均為「保護 區」,均無三七五租約登記。惟都市計畫分區嗣後是否變更?何時變更?如何 變更?均屬地方政府權限,應買人仍應自行向各地方政府查明最新之都市計畫 使用分區情形,以利應買之參考。 五、拍賣土地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位置等應以重測之結果為準。 如因重測之結果,至土地之面積、位置,或土地現況等語拍賣公告有所不符, 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此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 撤銷拍定。 六、本標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本件標的為合併拍賣,優先承買權人主張優 先承買時,就共有應有部分之標的應一併承買,不得僅就部分標的主張優先承 買權,若有剩餘之同標標的,拍定人不得拒絕就剩餘標的為承買。 七、本件拍定後需調查優先承買權人是否優先承買,有時耗時甚久,請應買人 斟酌,並待優先承買權確定後,本院另行通知,拍定人再行繳納剩餘價金(勿先 行繳納),本院始得依法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7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16,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