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黃股 114司執字第041605號

應買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3/30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9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埔新段段 小段 673號

    面積: 750 坪

  • 建物

    文化街84巷17號七樓

    面積: 30.51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3/30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6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埔新段段 小段 276-1號

    面積: 15 坪

  • 土地

    埔新段段 小段 279-1號

    面積: 25 坪

  • 土地

    埔新段段 小段 282-1號

    面積: 3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4183建號建物114年4月7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管委會稱建物目前無人居住使用, 且有欠繳管理費,有一個平面停車位,位於地下2樓,編號為71號,另有一機車停車位;114年7 月11日現場履勘時,債務人不在場,由鎖匠開鎖入內,屋內無人,部分磁磚地板膨脹破裂,其 中一間房間牆壁有漏水痕跡,債權人稱建物共有人表示建物已4、5年無人居住使用。 二、拍賣之建物及其基地皆為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僅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建物 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建物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建物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 三、拍賣標的經查相關主管機關後,並無發生非自然死亡情形,亦無發生過火災事件,亦非屬 列管之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損屋,惟建物實際狀況仍須經專業人員辦理相關鑑定及偵測始 能確認是否為海砂屋、有無輻射、有無地震受創,應由拍定人自行查明,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9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9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稅、地價稅、房 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 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現場指界稱276-1地號土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543011西南方約 9.5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282-1、279-1地號土地相鄰,位於新北市路燈編號 543013東北方約9公尺處,其上為雜木林,皆無建物,,請應買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 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 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之,惟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需 就其擁有應有部分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張優 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 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 三、拍賣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皆為行水區,惟最新使用分區情形、開發及相關 之限制,應由應買人自行向主管機關查明,其中282-1、279-1地號土地位於河 川區域內,依土地法第17條之規定,外國人不得應買,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27,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依序拍賣,如其中一標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優先受償之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房屋稅、本件執行費用、本件執行債權及其他優先債權時,他標 雖達底價,亦不予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應買人不得異議。 02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黃股 04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