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禎股 114司執字第041758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4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牛稠埔段 小段 273-2號
面積: 340 坪
標別:己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8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46號
面積: 207 坪
標別:庚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7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47號
面積: 207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2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48號
面積: 239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1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49號
面積: 229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50號
面積: 25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1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51號
面積: 231 坪
標別:戊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9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52號
面積: 218 坪
標別:辛
拍賣日期
115/06/03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24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丁子蘭坑段 小段 569-53號
面積: 18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本件執行標的設定本金最高限額1,500,000元之抵押權 予朱○○,抵押權於拍定後塗銷。且上開抵押權業經本院110年度基簡字第635 號民事確定判決諭知,該抵押權所擔保之債權不存在。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50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0,000元。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48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2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6,000元。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51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49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1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3,000元。 標別: 戊 |
標別:戊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52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9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0,000元。 標別: 己 |
標別:己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46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000元。 標別: 庚 |
標別:庚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47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7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6,000元。 標別: 辛 |
標別:辛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他項權利設定情形:無 (二)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18日至現場履勘,由債權人代理人會同地政人員、鑑 價人員導往執行。據到場之地政人員指界略稱:「系爭569-53地號土地位於門 牌號碼新北市雙溪區大平27號房屋東南方約470公尺處,雜木林且無路可達。」 等語。 (三)本件執行標的之114年2月估價報告略稱:「勘估標的之土地使用分區屬山 坡地保育區之林業用地。市場及學校接近性劣,未臨路。」等語。 (四)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件執行標的按甲標、乙標、丙標、丁標、戊標、己標、庚標、辛標順序 依序開標,倘拍賣所得之價金已足敷清償全部之執行費用、土地稅、土地增值 稅、相關稅費及本件(含併案、參分)債權額全部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 縱使拍定,本院亦將職權撤銷拍定,返還原繳價金予拍定人,不得異議。請應 買人於應買前詳加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