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苗栗縣後龍鎮法拍屋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 讓股 114司執字第041869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9/0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9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8-17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城段 小段 218號

    面積: 5208.91 坪(17219.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9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115年2月11日現場查封時,債務人不在場,經會同地政人員指界稱:查封 之218地號上有老舊磚造鐵皮房屋,左邊有一廢棄磚造房屋。房屋後方土地上有 農路,其餘為雜草、雜木林。惟實際情形請投標人自行查證注意,上開建物均 非本件拍賣範圍,且占有權源不明,如有爭議應另行訴訟解決。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為應有部分,亦查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三、土地其餘公示資訊無法盡列,請投標人自行向地政機關申請登記謄本參 閱。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2,000元。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一)為農業發展條例所稱之耕地,私法人或合法登記 之寺廟,除符合該條例第33條但書規定並取得許可者外,不得應買或承受。如 符合上開但書規定者,應將相關許可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二)查無三七五 租約登記。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一)如有建物所有權人租用基地(須向本件債務人承 租)建築房屋,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就該土地 有優先承買權(須提出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二)係拍賣應有部分,土 地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三)前開優先承買權人之優先購買次序如下:1. 建物所有權人。2.土地 共有人。如其中之優先購買權人到場應買,則同順序及後順序之優先購買權人 無優先購買權。(四)如就優先承買權之主張有爭議時,須俟該確認之訴判決 確後,本院再通知勝訴之一方繳納價金,並核發權利移轉證書,請投標人注 意。 民 事 執 行 處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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