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內門區法拍屋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英股 114司執字第042855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脚28號(未保存登記建物)
面積: 88.03 坪(291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 使用情形
- 如備註。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880,000元,以出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76,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無抵押權設定。 五、本件標的建物於民國114年12月26日查封時,稅捐人員稱該門牌高雄市內門區墩子脚28號為其建物所在,第三人即債務人妻子在場表示,建物為共有人余OO一樓部分重新整修,二樓以上為其所增建,目前由共有人居住使用;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六、本件係拍賣不動產之應有部分,且查無約定分管標的,拍定後不點交;建物共有人有優先承購權。如上列拍賣標的之不動產,業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7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拍賣建物,拍賣範圍不包含上開75建號建物坐落之基地所有權,所占用內門區菜公坑段1146、1147地號土地部分將來有被訴請拆除之虞,拍定人應自行解決其使用關係。 九、高雄市內門區菜公坑段1146、1147地號土地之所有權人,如就上開75建號建物有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所定地上權、典權、租地建屋或民法第426條之2所定租地建屋之法律關係時,亦得檢具相關權利證明文件,向本院聲明主張優先承買75建號建物。 十、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諸如海砂屋、凶宅等)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為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03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4 股 別:英股 05 擬 判:擬 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