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雲林縣口湖鄉法拍屋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 戊股 114司執字第04577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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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6號
面積: 1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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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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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1號
面積: 62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3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2,03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9號
面積: 2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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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4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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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5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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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6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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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新湖段 小段 937-7號
面積: 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權利範圍均係持分,假扣押查封時,937-1地號土地上有二層加強磚造 房屋4棟,本案執行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6地號土地現為空地;936-1地號 土地現其上有平房、937-1地號土地現有簡易車棚、空地、平房。拍賣標的未據 債權人及債務人查報共有人間有分管契約、查無債務人現實佔有部分。本件拍 定後之法律關係應自理,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4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75,000元。 四、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但得標人如為共有人時(如係共同投標,投標人均 應係共有人),則其餘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又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應就其擁有之應有部分一併行使之,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但主 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無應有部分,而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 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倘有2人以上主張優先 承買時,則由主張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五、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六、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七、無他項權利。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拍賣土地權利均全部,假扣押查封時,拍賣標的上有磚造平房、三合院及鐵皮 屋等建物坐落。本案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937-4、937-5、937-6、937- 7地號土地現有數平房坐落其上,937-9地號土地現部分空地、部分土地搭有簡 易棚架、部分平房坐落其上。本件如無不得點交之情形,拍定後得依現況聲請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03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07,000元。 四、基地出賣時:地上權人、典權人或承租人(租地建屋,如民法第425條之 1、第426條之2、土地法第104條等),需提出證明始有優先承買權,本院無主 動調查及通知義務。如就優先承買權之有無或優先承買權之範圍有所爭執,均 應提起實體訴訟確認。 五、本件分二標拍賣,如其中一標或數標賣得價金足敷清償債權及執行費用; 土地增值稅時,他標即予停拍,如有投標亦不拍定,如已拍定亦得撤銷。 六、無他項權利。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戊股 04 擬 判:製稿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