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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隆市暖暖區法拍屋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慎股 114司執字第045807號

待拍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7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114號

    面積: 70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3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厚段 小段 125號

    面積: 20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8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36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金華段 小段 1113號

    面積: 19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稱:125地號土地上有基隆市仁愛區崇安街86巷9號房屋佔 用,惟該房屋僅剩牆壁無屋頂,其餘為水泥空地。另依土地登記謄本所示,本 件土地上座落有一筆同段663建號建物,請投標人注意。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 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本件標的上之建物占有 權源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拍定後不點交,又本件拍賣標的不含地上 建物,請投標人注意。 二、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如有符合土地法第104條、第107條、民法第426 條之2、第460條之1規定則有優先承買權,惟優先承買權人僅得就其具備優先承 買條件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並應提出其確有優先承買權之證明文件。拍定 (應買、承受)人須待建物之所有權人經通知而不行使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 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又建物之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規定者,有優於土地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又 主張優先購買之建物所有權人就其餘部分標的因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應買、承受)人或共有人就該剩餘部分標的不得拒絕買受或承受。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前次執行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25地號土地之使用分 區為商業區,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 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 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 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 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 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九、依據基隆市政府函文稱:125地號土地為(59)基府工建字第10837號建造 執照及(60)基使字第03657號使用執照記載之建築基地範圍。是本件拍賣之土 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及有關法定空地利用之限制(例如已無容積可使用、不可 再開發等),應買人於投標前,應自行查明相關法令規定之禁止或限制,故本 件土地(應有部分)拍定後,得標人不得以該土地為法定空地、使用上受有限 制為由,聲請撤銷本件拍賣程序;又拍定後,拍定人與上載使用執照、建造執 照相關建物所有人間之權利義務關係均由拍定人自理,如有爭議,應另循其他 法律途徑解決,以上併提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3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62,000元。 第六頁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稱:1113、1114地號為兩相連之土地,坐落於基 隆市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東南方30公尺,為零星菜園及雜草地。又地政機關指 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準。又本標別土地 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部查看,故本件各 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處理(查明有無如 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移除事宜,請投標 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 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 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113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住 宅區(住三),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 何,及其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 山坡地保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 地興建農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 理辦法、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 制,投標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873,000元。 標別: 丙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地政人員指稱:1113、1114地號為兩相連之土地,坐落於基 隆市八堵路185巷9號建物東南方40公尺,路口之修車廠鐵皮工廠有無佔用上開 二筆土地必須實際測量為準,另上開二筆土地上無經濟作物,為雜草地及巷 道。又地政機關指界位置僅供參考,實際情形應以地政機關實地鑑界之位置為 準。又本標別土地因多為雜樹林,致地政及本院人員無從實際進入標的土地全 部查看,故本件各標的上之實際佔有使用狀況,投標人仍應自行前往查明釐清 處理(查明有無如墳墓、倒塌建物、嫌惡設施等),如有則拍定後應自行處理 移除事宜,請投標人注意,拍定後不點交。 二、本標別之土地現況部分為道路用地,惟實際使用現況如何,是否為供公眾 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或是否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以上均 有不明,投標人應自行查明處理,審慎評估是否投標,本件拍定(應買、承 受)後,倘有公用地役權(通行權)之相關爭議,均應由拍定(應買、承受) 人自理,請投標人注意。 三、本件係拍賣債務人之不動產應有部分,另查無債務人佔有部分,故拍定後 不點交。另共有人間是否確有分管約定及分管情形不明,投標人應於投標前自 行查明處理,且得標後應自行處理分管相關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法院處 理,請投標人注意。又如非共有人拍定(應買、承受),共有人有優先承買 權,惟共有人僅得就其共有之標的主張優先承買,且主張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 人,需提出其為共有人之證明;又共有人之優先承買主張不得對抗其他具物權 性質之優先承買權。另拍定(應買、承受)人須待全體共有人經通知而不行使 優先承買權後,方得確定拍定,期間可能耗時尚久,請投標人注意。 四、拍定(應買、承受)人就拍賣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規定無物之瑕疵擔保 請求權,故投標(應買、承受)人於投標前應務必親自再行前往查明釐清,投 標(應買、承受)人嗣後不得再以標的物有此等瑕疵或其他相關問題,要求撤 銷拍定(應買、承受),請投標(應買、承受)人注意。 五、他項權利設定情形(依據不動產登記謄本記載):無。 六、另據基隆市政府函文及鑑價報告記載,本件1114地號土地之使用分區為道 路用地,係屬公共設施保留地,惟實際使用分區及目前使用之現況如何,及其 使用開發上是否受到相關土地法、都市計劃法、區域計畫法、民法、山坡地保 育條例及其施行細則、山坡地建築管理辦法、農業發展條例、農業用地興建農 舍辦法、都市及非都市土地使用管制規則、實施區域計畫地區建築管理辦法、 國家公園法、建築法、或其他中央政府及地方政府相關法令規範之限制,投標 人應自行查明釐清,請投標人注意。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執行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 交之款項,應買人、拍定人、債權人、債務人均不得異議,不同意之應買人請 勿參與本件標的之應買。 八、本件拍賣之標的是否業經協議價購?將來是否將被徵收?是否為公共設施 保留地?是否為法定空地?如為法定空地是否有約定專用?或是否有其他使用 上之法令或行政管制?以上各項均有不明,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向地方或中 央主管機關查明釐清,並應自行評估衡量是否投標應買。 九、本件查封物分為甲、乙、丙標分別拍賣,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 物,否則由本院逕依職權決定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他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 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0,000元。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