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癸股 114司執字第047435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4/1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68,9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陽段 小段 418號
面積: 2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4/1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31,2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陽段 小段 418-4號
面積: 4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4/1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44,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陽段 小段 418-5號
面積: 46 坪
標別:丁
拍賣日期
115/04/1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85,3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泰陽段 小段 418-6號
面積: 2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14.10.8現場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號土地上有廟宇占用,部分為 廟宇後方之土地,實際範圍須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 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 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8,9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8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依謄本之記載,「依台灣新竹地方法院104年10月28日民事事件已起訴證明 書辦理註記,本件不動產現為該院104年度竹北簡調字第264號聲請人常立珍與 相對人馮春惠間履行契約訴訟中」,請應買人注意,拍定後應自行申請塗銷該 起訴註記,本處不代為辦理。 八、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九、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04.8.26現場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4號土地上有新埔鎮中 正路836號房屋占用。本件114.10.8再至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同前,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2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3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八、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 九、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第五頁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04.8.26現場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5號土地上有新埔鎮中 正路838號房屋占用。本件114.10.8再至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同前,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44,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8,9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八、依謄本之記載,土地上有165建號建物登記。 九、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標別: 丁 |
標別:丁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04.8.26現場假扣押查封時,依地政人員所指,418-6號土地上有新埔鎮中 正路840號房屋占用。本件114.10.8再至現場履勘,使用情形同前,實際範圍須 以實測為準。上開房屋非屬本件拍賣範圍且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人 應自行與佔有人協商解決佔有使用之法律關係,本院不代為處理。 二、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證土地實際範圍及現況,本院不負責鑑界或複丈事 宜,拍定後拍定人不得以土地現況與公告所載不符,請求撤銷拍定或減少價 金。 三、因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物分管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85,3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7,100元。 四、無抵押權設定。 五、優先承買權:(一)非共有人拍定,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二)本件土地上之 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有優先於共有人之 優先承買權。惟有無優先承買權倘有爭執,非本處形式審查所能認定者,應以 將來確認優先承買權之實體訴訟之認定為準。 六、拍賣之應有部分,於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經分割共有物判決確定、分 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經法院成立調解、和解時,本院得撤銷拍定。 七、依前案鑑價報告所附之土地使用分區證明書之記載,本件土地為第二種住 宅區。 八、依謄本之記載,土地上有314建號建物登記。 九、分甲、乙、丙、丁四標,分別標價,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標別拍得價金 已足清償執行費用、增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其他標別即停止拍賣,縱 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二標別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清償執行費用、增 值稅、房地稅及執行債權者,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價格相同時,則保留 前順序之標別。 十、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 05)。 02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3 股 別:賢股 04 擬 判:擬 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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