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南市佳里區法拍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賢股 114司執字第047787號

待拍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68,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35號

    面積: 29 坪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37號

    面積: 160 坪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51號

    面積: 167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2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36號

    面積: 1112 坪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93號

    面積: 547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8/0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31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化段 小段 768號

    面積: 454 坪

  • 土地

    禮化段 小段 910號

    面積: 301 坪

  • 土地

    禮化段 小段 911號

    面積: 28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現為玉米田。編號2、3土地現為番薯田。 上開農作物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 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 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31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63,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查封之土地係經重劃之耕地,依農地重劃條例第5條規定:重劃區內耕地出 售時,其優先購買權依序為出租耕地之承租人、共有土地現耕之他共有人、毗 連耕地之現耕所有權人。次序在後之優先權人,縱前來本院應買,本院亦依前 開次序通知。 八、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一、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二、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三、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四、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現為道路用地。編號2、3土地現為空地, 均無對外聯絡道路。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無分管契約不明。 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4,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 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 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二、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標別: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稱:編號1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佳里區佳里興422之1至之 4號、426號、426之1號建物坐落。編號2土地上有門牌號碼:佳里區佳里興502 號、506號等未保存登記建物坐落。另鑑價報告稱:編號1土地上之建物前方空 地目前種植芒果,餘同查封筆錄。上開建物、果樹占用權源不明,且非本次拍 賣範圍,拍定後不影響原有法律關係。本標拍賣土地之應有部份,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契約不明。惟實際使用情形,請應買人自行查證,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2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65,0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分甲、乙、丙3標拍賣。債務人得於拍賣期日到場指定開標順 序,如未到場,則由本院指定,如一宗或數宗不動產拍賣所得價金於足以清償 債權總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部分即不予拍定。 五、依不動產謄本記載,有欠繳書狀費,繳清後發狀,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標係拍賣土地應有部份,共有人就各該共有之土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 優先承買之人須就其有優先權之部分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 之,且應按本拍賣同一條件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同一標之一部分行使,共有人 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人或承受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拒絕購買或承受。 七、上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 第1項前段之規定,就基地座落部分有優先承買權,惟於優先承買時應併提出建 物占有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證明文件。 八、拍賣土地之種植人(除債務人外)如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有優先承買 權,且優先於土地共有人。 九、依稅籍資料所載,納稅義務人其一為債務人,應買人應特別留意民法第425 條之1、第838條之1第1項第876條關於推定租賃關係、法定地上權之相關規定。 十、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請求撤銷拍定。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 測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二、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 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房屋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 否而爭執者,致未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三、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 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 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四、本件訂於民國115年8月4日下午15時30分第3次拍賣。投標單請投入第一 至四號標匭內。 十五、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