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縣六腳鄉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堯股 114司執字第047940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六腳新段 小段 896號
面積: 374.04 坪(1236.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
土地
六腳新段 小段 897號
面積: 211.29 坪(698.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0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嘉義縣六腳鄉六南村六腳284號
面積: 51.51 坪(170.2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2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7-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建物
嘉義縣六腳鄉六南村六腳284號
面積: 27.28 坪(90.1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2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8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8分之4
公告日期
2026-07-20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六腳新段 小段 896號
面積: 374.04 坪(1236.49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4
-
土地
六腳新段 小段 897號
面積: 211.29 坪(698.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18分之4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標的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上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另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 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0,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六、本件拍賣之89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標的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 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二、本件拍賣之土地上除本件拍賣之建物外,另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 建物,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 理,該建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8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7,000元。 四、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896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標的之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二、拍賣之建築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000元。 四、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持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標的之其他共有 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標的之權,如共有人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 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二、拍賣之建築物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築,且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 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擔保請求權。 三、本件拍賣之建物現由債務人自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5,000元。 四、本件分4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標,於拍賣所得之 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 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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