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軒股 114司執字第048058號

待拍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祥段 小段 127號

    面積: 12 坪

  • 建物

    桃園市龍潭區中央街189巷2弄1衖46號

    面積: 14.48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63,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龍祥段 小段 128號

    面積: 13 坪

  • 建物

    桃園市龍潭區中央街189巷2弄1衖48號

    面積: 14.48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目前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家人為共有人之一,並無簽訂租 約。本件與乙標標的兩戶已打通,兩戶之三樓設有鐵皮屋,三面圍起,僅能由二樓屋外鐵梯爬 上,然查封時並無鑰匙可開啟。據在場家人表示,三樓鐵皮搭滿,僅擺放水塔,蓋鐵皮是為防 水。騎樓亦有以鐵皮圍起,廚房後方亦以鐵皮外推搭設增建。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 部。 五、第1211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 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標別: 乙

標別:乙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據查封筆錄記載,該標的物目前為債務人家人居住使用,家人為共有人之一,並無簽訂租 約。本件與甲標標的兩戶已打通,兩戶之三樓設有鐵皮屋,三面圍起,僅能由二樓屋外鐵梯爬 上,然查封時並無鑰匙可開啟。據在場家人表示,三樓鐵皮搭滿,僅擺放水塔,蓋鐵皮是為防 水。騎樓亦有以鐵皮圍起,廚房後方亦以鐵皮外推搭設增建。 二、本件執行標的有建物,本院已儘量將調查所得之輻射屋、海砂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或其他足以影響交易之特殊情事等項,於使用情形欄載明,如 使用情形欄未特別載明,即表示經本院以現場調查等方式予以調查後尚未發現有上開影響交易 價格之情形。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縱經本院以通常方式予以調查,仍難保證絕無上情,此部 分請投標人斟酌自行查明注意,於「應買前」或「投標前」應自行向鄰里機關查訪探詢,於綜 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6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3,000元。 四、本件標的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若共有人之一就其共有之標的到場應買 拍得,其餘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共有人就其有共有關係之標的應一併應買,不得僅應買一 部。 五、第1212建號房屋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增建物,拍定人無法持本院核發之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 有權登記,且須承擔被拆除之風險,請應買人注意。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 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八、本院業將查詢所得之資訊揭露於拍賣公告之上,惟鑑於司法資源有限,且都市計畫之劃定 或是否有辦理徵收及協議價購等事,可能伴隨社會經濟情事而迭有異動,應買人於投標前自應 向相關主管機關查詢有無使用上或取得上限制之情事,於綜合考量相關風險後再行投標或應 買。拍定後均不得以此為由聲請減少價金或聲請撤銷拍定。 九、網路公告之公告內容如與本院公告欄張貼之公告內容不符時,一律以本院公告欄張貼之拍 賣公告內容為準。 十、本件標的物分甲、乙標分別拍賣,各標內土地與建物則應分別標價合併計價,各該總價應 達底價,以總價最高者得標。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拍定之標的物,否則由本院指定按上開各標順 序拍賣,如其中一宗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強制執行之債權額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其餘各宗 雖達底價,仍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得撤銷拍定。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