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育股 114司執字第048440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0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7,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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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安西段 小段 219號
面積: 358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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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瓊安段 小段 841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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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高雄市燕巢區安招路1028-1號之未辧保存登記建物(未釘門牌號碼)
面積: 182.81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件標的物於民國114年8月7日查封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219地號土地部分為竹輪電動車營運 總部占用,中間並有道路穿越。841地號土地部分為竹輪電動車營運總部占用。另於民國114年9 月19日查封履勘時,第三人劉森林稱535建號建物由第三人劉秋景使用,出租予他人。惟實際使 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60,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219、841地號土地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土地與建物均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共有人對該拍賣標的有優先承購權,惟 因本件為合併拍賣,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就其所共有之各筆標的一併承買,不得僅就 標別中之單一拍賣標的單獨行使優先承買權。應買人應注意如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可能 僅取得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標的,拍定人或承買人不得拒絕買受剩餘部分。 六、本件拍賣之標的係債務人所有不動產之應有部分,如經分割共有物、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 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調(和)解成立者,本院於拍定後仍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七、本件拍賣土地上除535建號外另有其他建物,建物占用土地權源不明;該建物所有人如符合 土地法第104條第1項及民法第426條之2第1項前段規定,則就拍賣土地有優先購買權。如就優先 購買權存否有異議,應循實體訴訟解決,請投標人注意。 八、本件僅就219、841地號土地及535建號建物拍賣,除535建號建物外,其餘土地上之建物不 在拍賣範圍,拍定後不點交。 九、本件53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所有權第一次登記,不能依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登記,本建 物部分使用安西段220地號及瓊安段843地號土地,占用之土地不在拍賣範圍,該建物將來有被 訴請拆除之虞,請投標人注意。 十、投標人之保證金應檢附同類之以金融主管機關核准之金融業者發票人之支票、本票或匯票 為限,又上開保證金票據,如需指定臺灣橋頭地方法院以外之人為受款人時,請該受款人依票 據法規定為背書(即於該票據背面為簽名或蓋章)。 十一、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 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十二、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十三、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7月7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 1 次拍賣)。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育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