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利股 114司執字第049862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1,66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樂野段 小段 531-3號
面積: 15407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4/08
拍賣次數
第 2 拍
拍賣底價
3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樂野段 小段 531-4號
面積: 127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531-3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 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531-3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林業用地。 三、531-3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地政人員稱531-3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6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33,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531-3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 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 責。 六、531-3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531-4地號土地於查封時,據地政人員稱:為雜木林。據債權人代理人稱: 為債務人與共有人使用,無出租、無出借、無分管契約。經通知債務人其 未表示意見,實際使用情形請投標人注意查明。 二、531-4地號土地據鑑價報告指出,為山坡地保育區農牧用地。 三、531-4地號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無分管契約,拍定後不點交。 四、地政人員稱531-4地號土地面積超出公差,當事人及拍定人均不得以面積不 符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67,000元。 四、本案分2標拍賣。債務人得於開標前到場指定開標順序,否則即按標別依序 開標。當拍賣標的之拍定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用、稅捐及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雖達底價亦不拍定,縱為拍定亦得撤銷。 五、531-4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稱之耕地, 請注意有本條例之適用。投標人若為私法人或合法登記之寺廟,投標時應 檢附經主管機關許可取得耕地之證明文件。 六、531-4地號土地為原住民保留地,投標人以原住民為限,投標時應檢附原住 民身分證明文件。若不實致無法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請投標人自行負 責。 七、531-4地號土地之共有人有依同樣條件優先購買之權(土地法第34-1條第4 項)。若共有人之一應買得標,則其他共有人無優先購買權;他共有人均 主張或多人主張優先購買時,其優先購買之部分按各主張優先購買人之應 有部分比例定之。 民 事 執 行 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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