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東區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吉股 114司執字第050282號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9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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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下路頭段 小段 408-45號
面積: 29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13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下路頭段 小段 408-320號
面積: 12 坪
標別:甲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39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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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0號
面積: 17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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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50號
面積: 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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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5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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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57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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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5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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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59號
面積: 20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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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0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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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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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2號
面積: 23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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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3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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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4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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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1號
面積: 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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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5號
面積: 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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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6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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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7號
面積: 2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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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8號
面積: 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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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69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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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70號
面積: 22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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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71號
面積: 2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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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72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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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579號
面積: 1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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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2號
面積: 2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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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3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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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5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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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6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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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7號
面積: 25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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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8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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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敦睦段 小段 449號
面積: 21 坪
標別: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87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敦睦段 小段 537號
面積: 152 坪
標別:丙
拍賣日期
115/07/29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068,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敦睦段 小段 289號
面積: 455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甲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86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440、441、442、443、445、447、449、45 1、457、458、459、462、463、466、467、470、471、579地號土地(下稱假扣 押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前開土地上有「竹東藝術村」三樓半建物 約24棟為第三人所有,嗣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履勘假扣押查封土地時,除579 地號土地位於忠孝街71巷90號旁,部分為斜坡、部分為雜林及雜草地外,其餘 之假扣押查封土地均位於忠孝街71巷旁,為雜林及雜草地。另本院於114年11月 26日現場查封446、448、450、460、461、464、465、468、469、472地號土地 (下稱本案查封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前開土地均位於忠孝街71巷旁, 為雜林及雜草地。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 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8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39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78,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乙 |
標別: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86年8月6日假扣押查封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稱 本件拍賣土地上有「竹東藝術村」三樓半建物約24棟為第三人所有,嗣本院於1 14年11月26日履勘時,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為忠孝街71巷1弄之巷道。實際位 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三、據本件拍賣537地號土地登記謄本記載本件拍賣土地:需役地356之7號(重 測後:敦睦段608地號)等,且所設定之四筆地役權存續期間:不定期限,故此 筆拍賣土地自有使用上之限制,請應買人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8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74,4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抵押權塗銷。有地役權設定,拍定後不塗銷。 六、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七、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標別: 丙 |
標別:丙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本院於114年11月26日現場查封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時,據地政人員指界 稱本件拍賣土地為忠孝街之街道。實際位置以實測為準。以上等情,本院不為 實體認定,請投標人先行注意查證。 二、據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謄本所載,此筆土地上有地上建物一棟,經查係門 牌號碼忠孝街112巷2號(即同段168建號建物),該建物並非本件拍賣範圍,使 用本件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且就該建物是 否確有坐落於本件拍賣289地號土地上不明,應以地政人員實測為準,請投標人 先行注意查證。 三、本件拍賣土地未經鑑界等程序,請自行確認拍賣土地之實際範圍、使用現 況及通行權限制等情事,拍定後如認有鑑界或測量之必要,應以自己之費用向 地政機關等申請,本院不代為處理;如經測量確認有墳墓、建物或其他地上物 (均不在拍賣之列)坐落,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拍定後按現況 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068,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13,800元。 四、本件不動產共分甲、乙、丙標拍賣,分別標價,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 前順序賣得價金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時,後順序 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 五、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六、優先承買權: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除債務人外),若符合土地法 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之規定者,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得主張優先承 買權。 七、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八、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訴訟輔導科(分機120 5)。 第七頁01 函 稿 代 碼:5.16.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三次拍賣)(強81現場) 02 股 別:文股 03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