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高雄市杉林區法拍屋|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95之3號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 恭股 114司執字第050430號
待拍
標別:1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合森段 小段 856號
面積: 33.47 坪(110.6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
建物
高雄市杉林區合森巷95之3號
面積: 37.61 坪(124.34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2分之1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 本件不動產於民國114年8月14日現場履勘時,據鄰居稱建物為債務人及家屬使用,均外出工作,本件建物增建至3樓鐵皮、屋前及屋後亦均有增建,1樓牆壁有滲水痕,2樓牆壁斑駁,前廳為神明廳,3樓為屋頂凸出物及水塔、鐵皮屋頂;惟實際使用情形,投標人應自行查明。
- 備註
-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7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495,000元。 四、設定他項權利情形: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建物、土地拍賣應有部分,拍定後不點交;非共有人拍定者,共有人有優先承買權,共有人與非共有人共同投標而得標者,即與非共有人拍定無異,他共有人仍得行使優先承買權。土地兼建物共有人行使優先購買權時,須就本件房屋、土地一併行使優先購買權而買受。 六、暫編55建號建物未辦建物第一次登記,於拍定後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增建部分是否為違建,拍定人應自行查明,並承擔拆除之風險,不得異議、請求減少價金或撤銷拍定或承受。 七、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是否有未繳納之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於辦理移轉時,應自行處理工程受益費、差額地價繳清事宜。 八、本件拍賣標的物依強制執行法第69條之規定,拍賣物買受人就物之瑕疵無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自行查明,不得於拍定後主張。 九、投標日期:中華民國115年10月21日上午9點30分到10點30分(第3次拍賣)。 04 函 稿 代 碼:5.16.2 拍賣公告(第3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5 股 別:恭股 第四頁01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