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竹北市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50729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268號
面積: 56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9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297號
面積: 706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6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301號
面積: 514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3,3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304號
面積: 47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308號
面積: 574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8/11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興崙段 小段 309號
面積: 5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上部分有一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北市光明路1巷203號)、部分則 有一無門牌之鐵皮建物坐落。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 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上部分有二建物坐落(門牌:新竹縣竹北市光明路1巷201號、203號)。 惟土地上之建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 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 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 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9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98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3 |
標別:3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 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6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72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第六頁標別: 4 |
標別:4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上部分土地公廟坐落、部分則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建物及 農作物均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 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 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 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3,3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66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本件土地上之建物所有權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4條或民法第426條之2規定, 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一、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二、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5 |
標別:5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農田(種植稻米),惟土地上之農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 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 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 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0元。 五、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本件土地上之耕作人若符合土地法第107條規定,並提出相關證明資料到 院,有優先於共有人之優先承買權。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 之地價稅。 標別: 6 |
標別:6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11月17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 賣土地為雜草地,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 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 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 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
| 備註 | 備註 一、本件分1、2、3、4、5、6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 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 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 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80,0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 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 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 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 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 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 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 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 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 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 地價稅。 02 函 稿 代 碼:5.14.2A 不動產拍賣公告(第一次拍賣)(強81現場) 03 股 別:孟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