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妥股 114司執字第053093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6/3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66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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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育英段 小段 199號
面積: 4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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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育英段 小段 200號
面積: 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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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育英段 小段 201號
面積: 1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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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育英段 小段 211-1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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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育英段 小段 212-1號
面積: 17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優先承買權) 一、民國114年5月28日查封時,編號1~3土地現況為空地雜草,編號4~5土地現 況其上有廢棄石棉瓦棚架。 二、鑑價報告記載,編號1~3土地相連,未直接臨路為袋地,現況大部分為雜草 空地,並有植物棚架及零星果樹,編號4~5土地相連,現況其上有廢棄畜舍坐 落。 三、土地實際使用現況及有無其他使用上之限制,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注意,地 上棚架、果樹、畜舍、地上物均不在拍賣範圍內,拍定後棚架、果樹、畜舍、 地上物與土地間之法律關係由拍定人自理,且土地共有人間有無訂立分管協議 不明,應買人請自行注意,拍定後均不點交。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66,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4,000元。 四、拍賣土地之地上權人、典權人或基地承租人如符合土地法第104、107條規 定,就畜舍、果樹坐落基地有優先承買權(主張優先承買之人應提出租賃契約或 其他證明文件供本院審查)。拍定人或承受人就主張優先承買以外之標的均不得 拒絕購買或承受。惟上開優先承買權人是否有土地法第104、107條規定之優先 承買權,請投標人自行注意、查證,嗣後如有爭議,以實體確定判決為準。 五、本件依民法第824條第7項之規定,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 各共有人均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主張優先承買之共有人,須就其擁有 應有部份之標的一併行使,不得僅就其中一筆或數筆為之。共有人若就其所共 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權時,拍定 (或承受或特拍應買) 人就剩餘之土地不得 拒絕購買或承受。 六、依照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規定,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無擔 保請求權,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為理由,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 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七、本件網站上如有現況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請自行查證。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 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拍定(或承受或特拍應買)人應承擔拍定(或承受或准予應買)日至權利移轉 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但如有因拍定(或承受或應買)成立與否而爭執者,致未 能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時,則以訴訟確定日為止。 十一、投標人於投標前,應檢查並確認投標之案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