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申股 114司執字第053464號
待拍
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日期
115/07/17
拍賣次數
第 1 拍
拍賣底價
4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實踐段 二小段 552號
面積: 21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N/A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本件拍賣標的其上有臺北市文山區木新路3段255、25 7、259、261、263、267號建物,後方以鐵皮圍起之部分;土地使用分區為第壹 種商業區(原屬第參種住宅區)。 二、依臺北市建築管理工程處115年2月5日北市都建照字第1156087776號函: 「㈠552(部分)地號土地係64使字第1597號使用執照(63建(木)0076號建造執照) 之建築基地。㈡552(部分)地號土地係66使字第0596號使用執照(58建0596號建 造執照)標示為保留地,非屬建築基地範圍。」 三、本件僅拍賣土地應有部分,不及於其上建物,拍定後不點交,土地共有人 有優先承買權;若土地共有人之一到場應買拍得,其餘土地共有人無優先承買 權;如有多數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依共有人之應有部分比例共同承買 之。惟本件因係拍賣建物之基地,故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 專有部分之所有人即建物所有人無基地應有部分或基地應有部分不足者,於按 其專有部分之面積比例計算其基地之應有部分之範圍內,有優先承買權,其權 利並優先於其他共有人,如有多數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則按專 有部分比例承買之,專有部分之所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後剩餘之權利範圍,拍 定人或承受人就該部分不得拒絕買受或承買。如有多數人主張優先承買權,因 承買計算比例及法律關係複雜,確認承買比例可能須多時日,故拍定人有無法 於短時間取得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之可能,請應買人注意。於拍定後經公告, 建物專有部分之所有人無人依民法物權編施行法第8條之5第3項規定行使優先承 買權,另通知土地共有人行使優先承買權。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00元。 02 函 稿 代 碼:5.14.2 拍賣公告(第1次拍賣)(現場投標)(強81) 03 股 別:申股 04 擬 判:擬 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