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誠股 114司執字第054742號
待拍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794,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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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53號
面積: 29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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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69號
面積: 74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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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0號
面積: 38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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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1號
面積: 768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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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物
嘉義縣東石鄉型厝村型厝寮4之4號
面積: 32.33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7/14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15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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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2號
面積: 609 坪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3號
面積: 246 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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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4號
面積: 1106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72地號形狀呈不規則形,地上有廢棄魚塭,未臨路,請務必審慎投標。 二、173、174地號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形狀呈不規則形,請務必審慎 投標。 三、本件拍賣之土地,據債權人陳稱:係由共有人使用、未出租,債務人經通 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有 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 將另行通知拍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 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15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30,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 賣,於拍賣之價金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 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 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 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僅得就其共有之土地主張優先承買,應 買人或買受人對剩餘標的不得拒絕承買。 七、本件拍賣之172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附於投標書,未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 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負責。 八、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 或土地複丈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 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九、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 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 人應自行注意。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 行法,買受人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 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標別: 2 |
標別:2 -
| 使用情形 | 使用情形 一、170地號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座落,形狀呈不規則形,請務必審慎投標。 二、171地號有多棟未保存登記建物、宮廟座落,請務必審慎投標。 三、53、169地號供道路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四、本件拍賣之土地/建號,據債權人陳稱:土地係由共有人使用、83建號係由債務人使用、未 出租,債務人經通知未表示意見,惟無從正確查究權利確實歸屬,應買人應自行注意查明。如 有優先承買權之法定事由,需俟權利行使期間屆滿且無人主張優先購買權,本院將另行通知拍 定人繳納尾款後,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過程耗時長久,請務必審慎斟酌。如對優先承買權 有爭執者,請應買人提起民事實體訴訟確認。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
| 備註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794,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59,000元。 四、本件分2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拍賣,於拍賣之價金 足敷清償本債權及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時,其餘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 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拍賣之建物,其中83建號係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因經過法院拍賣即為合法,且於拍定後 無法逕持不動產權利移轉證書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日後亦有被拆除之危險,並不得主張瑕疵 擔保請求權,請投標人注意。 六、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 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 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七、優先承買權人行使優先承買權時,應與同標之其他標的一併承買。 八、本件拍賣之171地號土地係耕地,私法人投標應將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附於投標書,未 附於投標書內者,投標無效,如提出之證明文件不實,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時,應自行 負責。 九、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或土地複丈結果 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 或聲請撤銷拍賣。 十、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 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一、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應買人應自行查證實際現況。依強制執行法,買受人 就拍賣物之瑕疵(如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火災受損、嚴重漏水、非自然死亡..等)無 擔保請求權,請審慎投標。 民 事 執 行 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