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北市蘆洲區法拍屋|新北市蘆洲區長樂路93號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 壯股 114司執字第055517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2,50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民權段 小段 698號

    面積: 4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7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48,18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正義段 小段 451號

    面積: 144 坪

  • 建物

    新北市蘆洲區長樂路93號

    面積: 61.24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標的經地政人員指界稱,位於蘆洲區仁愛街35巷14弄19號前方道 路三分之一處至11號前方之間道路。 二、都市計畫案及土地使用分區:民國111年5月4日發布實施變更大漢溪北都市 計畫(第一階段)(蘆洲地區通盤檢討)案之道路用地。 三、本標拍賣標的經函詢新北市政府、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新北市政府新建工 程處,現尚未能查得經徵收或協議價購之情事,是否仍有其他需地機關有上開 情事不明,另函詢新北市政府工務局、新北市蘆洲區公所查詢結果,無申請建 築執照資料可稽,惟實際情形仍請投標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5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500,000元。 四、本標拍賣標的為土地應有部分,查無債務人現實占有部分,拍定後不點 交。 五、本標拍賣標的之共有人有優先承買之權利,拍定後須通知全體共有人是否 優先承買,如有主張優先承買時,則無息退還保證金,無人主張優先承買時, 始得核發權利移轉證書。應買人如為共有人時,他共有人即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標拍賣標的實際坐落地點、範圍以地政機關之地籍圖所載為準,應買人 應自行查明注意。如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其他行為致面積增減,因該重測並 無增減私權效力,是重測前後土地之同一性及其實體私權關係並未變更,其面 積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 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定。 七、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拍 定人自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又如依不動產登記謄本所示,本件標的須繳清 登記費等費用始得核發書狀等情 事者,則亦請投標人自行注意該項記載。若有 積欠完納重劃差額地價、重劃工程費工程受益 費等始得辦理移轉登記;其所需 繳納之數額應向各縣市政府地政局查明。 八、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 標的拍定日或拍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 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九、本件不動產依1、2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 價今已足敷清償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 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 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注意。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 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本院逕依本件標別順序定之。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標拍賣標的建物與附設停車位部分,本院於民國113年9月26日至現場查封時,承租人日 日好日社會企業有限公司附設之新北市私立時時好時社區長照機構已占有使用1、2樓(2樓非本 件拍賣標的),並表示與債務人、第三人李葉○雲訂有租約。經本院於民國114年12月9日會同地 政人員至現場履勘並測量有無增建物,查無增建,惟於本院囑託地政機關查封登記前(民國113 年8月30日),債務人已就1樓部分與前述承租人訂立租賃契約並占有使用,租期自民國113年6月 30日起至民國122年6月30日止,承租人現場提出本院113年度新北院民公熒字第00127號公證書 暨房屋租賃契約影本、113年度新北院民公熒字第00128號公證書暨停車位租賃契約影本為據。 二、本標拍賣標的僅為1樓,另經本院函詢債權人與債務人各樓層通行狀況,均陳報表示1樓部 分可自共用大門出入,亦可經由1樓前方之鐵捲門出入。其餘2至6樓各樓層可由外部公用之樓 梯、電梯及共用大門獨立出入,無須經由1樓,惟1樓有內梯可通至2樓,該內梯通行使用權源不 明,請應買人自行查明注意。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8,18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640,000元。 四、本標拍賣標的現出租第三人占有使用,拍定後不點交。 五、本標拍賣之建物,依形式外觀及通常調查,查無海砂屋、輻射屋、地震受創、嚴重漏水、 火災受損或非自然死亡等情形,惟仍無法排除有此可能,亦非保證絕無上情,應買人應於「應 買前」自行向債權人、當地鄰里長、鄰居、社區管委會、派出所等相關人士查明,此部分請應 買人斟酌注意,審慎考量後再行應買,拍定後不得以上開事由向本院聲請減少價金或撤銷拍 賣。 六、本件標的物原所有權人或使用人如有積欠工程受益費及水電、瓦斯或管理費等費用,應由 拍定人自行查明後與相關單位洽商解決。 七、若有停止、撤回、撤銷、延緩強制執行之事由,而其事由確實發生於本案標的拍定日或拍 定日前,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拍定,無息返還已經繳交之款項,請應買人特別注意。 八、本件不動產依1、2標分別拍賣,依序開標如有一標或數標不動產拍賣所得價今已足敷清償 債權額、土地增值稅及債務人應負擔之費用時(如同時拍定且均足以清償時,以價低者優先), 其餘各宗雖達底價,亦不為拍定,縱已拍定亦可撤銷拍定,撤銷後保證金無息發還,請投標人 注意。如各標均有應買,債務人得到場指定標別,未經到場者,本院逕依本件標別順序定之。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