標別:單一標別
拍賣次數
第 特殊程序 拍
拍賣底價
16,000,000 元
點交狀態
部分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100000分之1895
公告日期
2026-10-22
拍賣標的
土地1 筆
| 編號 | 坐落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新竹市康樂段387地號 | 2,129.56 ㎡644.19 坪 | 100000分之1895 | 7,680,000 元 |
| 備考引用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60號假扣押查封登記。第一之一種住宅區。 | ||||
建物2 筆
| 編號 | 建號 | 門牌 | 構造 | 面積 | 權利範圍 | 最低拍賣價格 |
|---|---|---|---|---|---|---|
| 1 | 766 | 新竹市天府路1段142號基地:新竹市康樂段387地號 | 辦公室、鋼筋混凝土造、14層 | 114.27 ㎡34.57 坪一層 86.21、第一層夾層 28.06附屬:陽台2.46,含共有部分845建號(含停車位編號55),及一切附屬建物 | 全部 | 7,680,000 元 |
| 備考引用本院114年度司執全字第60號假扣押查封登記。 | ||||||
| 2 | 暫編895 | 新竹市天府路1段142號基地:新竹市康樂段387地號 | 鋼筋混凝土造 | 49.39 ㎡14.94 坪附屬:陽台6.80,及一切附屬建物 | 全部 | 640,000 元 |
| 備考未辦保存登記建物。 | ||||||
- 保證金
- 3,200,000 元
- 點交情形
- 部分點交、部分不點交
-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4年5月19日現場查封時(假扣押),債務人在場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55)。本院再於民國114年12月15日執行筆錄(調查)時,據債務人稱:系爭建物係債務人自住,有一平面車位(B1編號55),應買人請自行查證,拍定後僅建物(專有部分)按實際現況點交,其餘部分均不點交。惟上開車位之使用權利內容不明,應買人應自行查證,拍定後應買人能否繼受債務人之使用權利,本院不負擔保之責,上開車位不在本院點交範圍內。
-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6,00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00元。
四、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全部塗銷抵押權登記。
五、拍賣之不動產為符合公寓大廈管理條例之區分所有建物,其基地、公共設施及道路用地之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有無積欠管理費不明,請應買人注意,並自行查證拍定人是否負擔前手之欠繳之管理費,與本院權責無涉。
七、拍賣之建物,其中有增建部份,係未辦保存登記之建物,拍定後就該增建部份,可否辦理第一次建物登記,由拍定人自行向地政機關洽辦,與本院權責無關;另增建部分如遭主管機關認定為違章建築,拍定人應自行承擔遭拆除之風險。
八、拍賣之不動產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或土地複丈,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為由請求增減價金或撤銷拍賣。
九、依強制執行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69條之規定,法院拍賣不負物之瑕疵擔保責任,拍定人不得以物之瑕疵(如:建物內有非自然死亡/凶宅、海砂屋……等)請求撤銷拍定。投標人對於標的物請自行查明,審慎投標。
十、本件網站上之照片僅供參考之用,實際現況應買人應自行查證。
十一、拍賣之土地,如拍定之價格低於所核定之土地增值稅者,依土地稅法第51條第2項規定,拍定人應代為繳足其差額,本院始能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應買人應自行注意。
十二、如有疑義可洽詢承辦股或由本院總機(03-658-6123轉分機0)代轉或訴訟輔導科(轉分機1205)。
拍賣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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