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嘉義縣朴子市法拍屋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禎股 114司執字第056220號

待拍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1,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622號

    面積: 46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623號

    面積: 4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510,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62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64號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65號

    面積: 516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83號

    面積: 30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61號

    面積: 122 坪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8/10

拍賣次數

第 3 拍

拍賣底價

1,22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33號

    面積: 51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34號

    面積: 28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35號

    面積: 52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36號

    面積: 365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49號

    面積: 161 坪

  • 土地

    德安段 小段 1750號

    面積: 932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1734、1749地號土地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餘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6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227,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246,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1733、1734、1735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 不在本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 物占用之土地不點交。其餘土地為空地。 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1761、1762地號土地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餘土 地使用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5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0,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2,000元。 四、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1765、1783地號之土地上有第三人所興建未保存登記之建物,不在本 次拍賣範圍,其占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拍定後由拍定人自理,該建物占用 之土地不點交。其餘土地為空地。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一、本件拍賣之1623地號土地編為公共設施保留地之道路用地,其餘土地使用 分區為住宅區。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1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3,000元。 四、拍賣之不動產有抵押權設定,拍定後抵押權塗銷。 五、本件分3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優先稅款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各 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各 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 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其持分土地之權,如共有人對土地主 張優先購買致建物與土地異其所有權人時,其法律關係由當事人自理。 六、本件拍賣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由拍定人 自理。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