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

順股 114司執字第056310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27,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山寮段 小段 143號

    面積: 1569 坪

標別:4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36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24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7號

    面積: 4 坪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23號

    面積: 14 坪

標別:7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6,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202號

    面積: 121 坪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205號

    面積: 45 坪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石段 小段 3號

    面積: 171 坪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2,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東石段 小段 30號

    面積: 237 坪

  • 土地

    東石段 小段 31號

    面積: 546 坪

標別:5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49,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6號

    面積: 3287 坪

標別:6

拍賣日期

115/05/26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35,0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19號

    面積: 206 坪

  • 土地

    型厝段 小段 20號

    面積: 480 坪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43地號上有墳墓、漁塭、堤岸、雜草、雜樹,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8,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32,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14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 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14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第三頁標別: 2

標別:2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3地號為水池、堤岸,地勢較低,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3,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3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 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3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地 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3

標別:3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30、31地號地勢較低,有雜草,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5,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本件拍賣之30、31地號土地,編為農牧用地,為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 所指之耕地,有農發條例之適用。 六、30、31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4

標別:4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7、23、24地號為交通用地,現為道路。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3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92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17、23、24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5

標別:5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6地號上有廟、墳墓、漁塭、水池、大排、道路,為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1,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3,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16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該土 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6

標別:6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19、20地號上為漁塭、雜草、道路、大排,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42,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9,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19、20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交, 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標別: 7

標別:7 -

使用情形 使用情形 202、205地號共有人使用。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備註 備註 一、上開不動產2宗合併拍賣,請投標人分別出價。 二、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69,0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三、保證金新台幣:14,000元。 四、本件分7標拍賣,如債務人未事先指定開標順序時,即按各標順序依序開 標,於拍賣所得之價金足敷清償執行費用、土地增值稅及本件債權額時,其餘 各標即不予拍定,縱使拍定,亦得撤銷。債務人於開標前到場時,得當場指定 各標開標之順序。 五、202、205地號之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土地,未有分管協議,拍定後不點 交,該土地之其他共有人有按同一條件優先承買權。 六、本件202、205地號土地上另有建物,未併付拍賣,拍定後該部分不點交, 由拍定人自理,部分空地、巷道。 民 事 執 行 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