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案件

新竹縣寶山鄉法拍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孟股 114司執字第057435號

待拍

標別:1

拍賣日期

115/10/2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2,493,5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寶斗段 小段 2936號

    面積: 1216.51 坪(4021.53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2

拍賣日期

115/10/2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588,8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3分之1

公告日期

2026-09-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寶斗段 小段 2940號

    面積: 286.92 坪(948.48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3分之1

標別:3

拍賣日期

115/10/20

加入 Google 日曆

拍賣次數

第 4 拍

拍賣底價

153,600 元

點交狀態

不點交

拍賣範圍

持分 54分之2

公告日期

2026-09-22

此標別包含的標的物

  • 土地

    寶斗段 小段 3032號

    面積: 664.46 坪(2196.55 平方公尺)

    以上為整筆面積;本次拍賣範圍為 54分之2

拍賣公告

(此處內文由AI自動擷取,詳情請參閱法院公告之附件)

標別:1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為田地但現在長滿雜草,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2,493,5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498,7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九、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標別:2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菜園、部分為水泥道路、部分則為雜草地。惟土地上之作物非本件拍賣範圍,其使用土地之法律關係不明,請應買人自行注意查證。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588,8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117,8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特定農業區農牧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拍賣土地屬農業發展條例第3條第11款所指之耕地,依同條例第33條規定一般私法人不得承受應買,但如符合同條例第34條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經取的許可者,不在此限,上開符合規定之農民團體、農業企業機關或農業試驗研究所機構應買時,應提出主管機關許可之證明文件。 應買人如不符合上開規定而應買並拍定,致不能辦理所有權移轉登記者,應自負責任。如撤銷拍定而再拍賣並應負賠償其差額責任。 八、本標次道路部分是否為供公眾通行之既成道路,或有公用地役關係存在等,請投標人於投標前先行查明,並日後自行承擔該使用限制。 九、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十、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十一、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標別:3

使用情形
本院於民國115年1月8日至現場查封,債務人不在場,據地政人員指界稱:拍賣土地部分為一個池塘,其餘部分則為雜樹林,惟其相關實際情形仍請應買人自行前往查明注意。本件拍賣土地之範圍、位置、通行權與使用現況,拍定後應自行解決相關法律問題,本院不代為處理。本件土地係拍賣應有部分,共有人間有無分管約定不明,拍定後不點交。
備註
一、本件分1、2、3標,依序分別拍賣,如任一順序賣得價金已足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債權等,其他順序即停止拍賣,縱已拍定,本院亦得撤銷。如有兩順序以上所拍得之價金均足以清償執行費、土地增值稅、地價稅、執行債權等,僅保留價低者之拍賣程序,請應買人注意。 二、上開不動產1宗拍賣,請投標人出價。 三、拍賣最低價額合計新台幣:153,600元,以總價最高者得標。 四、保證金新台幣:30,800元。 五、土地之編定使用種類:山坡地保育區水利用地。 六、拍賣之土地如於查封後經地政機關實施重測,其面積應以重測結果為準,拍定後債權人、債務人、拍定人或其他關係人均不得以面積增減請求增減價金或聲請撤銷拍賣。 七、本件係拍賣土地之應有部分,於本院核發權利移轉證書前,如有經分割共有物形成判決確定、分割遺產訴訟判決確定或依家事事件法就分割遺產成立調解或和解者,執行法院得撤銷拍定,請應買人注意。 八、本標係拍賣共有土地之應有部分,共有人有依本拍賣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惟如拍定人為有優先承買權之共有人時,其他共有人無優先承買權;又如有多數共有人願優先承買者,則按權利比例共同承買。 九、拍定人(承受人)應承擔不動產拍定(承受)日至權利移轉證書取得前之地價稅。 04 函 稿 代 碼:5.18.2A 不動產拍賣公告(強81現場) 05 股 別:孟股 06 擬 判:擬 判

所有資訊僅供參考,實際內容請以執行法院公告為準。

同地段其他在拍標的

與本案位在相同地段,可作為底價比較的參考。